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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因國家建設或舊城改造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征收范圍內涉及的部門是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部門負責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監督。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發改、國土、住建、財政、稅務、工商、供電、供水、文廣、電信、檔案、審計、法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擬定征收范圍后,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建筑面積、用途、地上附著物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機構的選擇以及評估結算的確定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房地產的評估價格執行。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期限15個工作日;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面積、用途按以下辦法進行確認: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含公攤部分)確認;房屋產權證書未載明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地測繪的面積為準。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從提出異議之日起七天內可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公司重新測繪,費用由被征收人負責,并將測繪結果報房屋征收部門審定,逾期不報的視為無異議。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產權證書登記的用途或規劃、國土、房產部門的批準文件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進行公告。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行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就各項補償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償協議。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公安、教育、供水、供電、稅務等部門和單位應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證明,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或個人房屋的,縣人民政府依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比例給予補償,價格按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給予貨幣補償。有產權的雜房按評估公司評估后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征收人。半產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時按產權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含水電)按評估公司評估的結果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征收人按照完成工程量的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由征收人提供的改建地段、就近地段或異地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住宅(有產權房)產權調換 (一)住宅(有產權房)調換原則: 1.一套被征收房屋原則上只能調換一套安置房。 2.因選擇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住房面積而產生的增加費用,被征收人要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征收人不能一次付清該項費用,被征收人只能重新選擇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房。 3.殘疾人或老年人(六十周歲以上)要求調換低層安置房的,予優先考慮。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方式進行調換: 1.全產權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1.3比例進行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調換房建筑面積時,超出的面積部分按交房時同等地段類似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不足調換房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的面積按交房時同等地段類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2.半產權房:按個人產權所占建筑面積的1:1.3比例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調換房建筑面積時,超出的面積部分按交房時同等地段類似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不足調換房建筑面積時,不足部分的面積按交房時同等地段類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3.無產權房:單位分配給職工居住的公房,由征收部門付給搬遷費后,按期搬遷。 有產權的雜貨房按評估公司評估后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給被征收人。無產權的雜貨房,單位同意集資建設的,給予原價補償;私自搭建的不給予補償。 (三)因戶型統一設計建設等需要造成的建筑面積增減或因預測和實測造成的建筑面積增減,增減建筑面積的價格按同等地段商品房的市場價計算,如增加建筑面積的向被征收人收取,如減少建筑面積的則補償給被征收人。 第二十四條 商業用房的產權調換方式為:按被征收人原產權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調換。安置房屋超過或不足被征收商業房屋面積的部分,按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的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 征收單位自管產房屋,被征收人無論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隨房車庫、雜物間等非住宅附屬設施實行貨幣補償。 單位自管產房屋使用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又未解除租賃關系,因房屋征收造成使用人無法繼續使用的,由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單位負責安置。 第二十六條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或代管房屋,只能進行產權調換,用于調換產權的安置房為經濟適用住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隨房車庫、雜物間等非住宅附屬設施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款由房管部門專戶存入銀行。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或實行異地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收學校、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給予貨幣補償;符合城市規劃并符合重建要求的,予以重建。 第二十九條 征收企業生產經營用房,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企業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補償金額。 (二)被征收企業選擇產權調換的,安排到縣工業園區內或縣政府指定的安置地,按被征收人原生產用房建筑面積與工業園區內標準廠房建筑面積1:1的比例調換。 (三)可以搬遷的設備、設施的搬遷費和安裝、調試費,以實際搬遷貨物、設備拆裝及運輸等支出,按市場價格計算并給予一次性補助。屬于一次性投入無法搬遷的設備、設施,按該設備、設施的重置價結合折舊、損耗,經評估后給予補償。 (四)因征收造成生產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五)因征收需要停業停產的從業人員,憑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社會保險參保依據,給予合同期范圍內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第三十條 屬于區、市兩級國有資產的房屋,由征收人與區、市兩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由區、市政府統一調配安置。 第三十一條 征收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另設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另設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對被征收房屋辦理公證后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二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征收產權人下落不明或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產權不清晰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房屋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征收。 第三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被征收房屋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同步評估確定。 第四章 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有產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往返搬遷費共計4000元(包括網絡、電話、電視閉路線等遷移)。沒有產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共計2000元(包括網絡、電話、電視閉路線等遷移)。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按以下方式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兩年內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積在130平方米以下,按每年70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面積在130平方米以上(含130平方米)的,按每年85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超過兩年才交付安置房的,以本條第(一)款的年租金標準按月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超過兩年才交付安置房的,安置房交付后,允許有四個月的裝修期,在裝修期間按4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收房屋面積130平方米以下,補償2334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面積130平方米以上(含130平方米)的,支付2834元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章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六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經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六章 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處置 第三十七條 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且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征收未明確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中已注明城市征收時需要無償拆除的新建、擴建、加層的房屋或臨時建筑,必須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且不予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及城市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天等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廣西崇左天等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