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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松預征地告〔2024〕第39號滬松預征地告〔2024〕第39號 松江區新橋鎮農民集體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 滬松規劃資源選預〔2024〕73號,國家擬征收 松江區新橋鎮農民集體范圍內集體土地。 項目名稱:新橋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新建工程 一、位置: 松江區新橋鎮,東至住宅小區,南至新南街,西至恒宣路,北至住宅小區 二、用途: 社區醫療用地 三、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4)》(滬規劃資源規〔2023〕6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費標準(2024)》(滬規劃資源規〔2023〕6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 《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費標準(2024)》(滬規劃資源規〔2023〕6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四、調查確認: 本公告發布后,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鎮(鄉)規劃資源所、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范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 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 2024年05月0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一)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三)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七、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上海市松江區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反映。 來源: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