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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為規范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在常山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或附著物的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三)堅持依法征收、公開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 (四)常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集體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常山縣征遷事務中心負責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政策的研究制定、協調指導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具體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常山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綜合執法局、人力社保局、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五)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搶建、突擊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轉讓、贈與、分割、抵押、租賃等手續。 (六)征收補償安置公告發布后,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土地現狀調查,開展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面積、審批與登記及家庭人口等情況的調查登記。 (七)征收補償安置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依據。申報材料如下: 1.戶口簿; 2.《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3.房屋租賃和抵押協議等。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三、戶的認定 (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分為基本戶和其他戶,具體按照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和產權情況進行認定,產權認定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規劃許可證》《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等有效證明為依據。同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權證》為準。 1.基本戶是指符合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并且擁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 2.其他戶是指除基本戶外,其他擁有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處房屋,仍按一戶認定。 需要分戶補償安置的應當符合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的條件。 四、安置人口的認定 (九)安置人口的認定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為認定安置人口的截止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和十二年以上士官); 2.原戶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國民教育序列學校在校學生; 3.原戶口在本村正在服刑的人員; 4.世居在本村的紅、藍印戶口人員、土地征收等政策性農轉非人員,且不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含離退休人員),也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 6.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因出生、婚姻等合法遷入的人員可以作為安置人口。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作為安置人口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戶口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口;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的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辭職、辭退人員)和原國有企業改制前退休的人員; 3.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的或集體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政策(不包括再次被征遷安置的情形)的人員;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每戶只能增加一個,不得重復計算: 1.已婚夫婦尚未有子女,或者實際只有一個子女的; 2.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 五、面積認定 (十二)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認定以被征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書及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按以下規則認定: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證載面積認定。 2.已經辦理《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等審批手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不動產權證的,超出審批面積的按審批面積認定,少于審批面積的按實際面積認定。 3.經批準改建、擴建、修建以及尚未建成的房屋,結合審批材料和被征收時房屋的現狀認定。 4.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通過用地審批,但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符合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的,在可審批面積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確認合法建筑面積。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規劃審批,但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符合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的,在可審批面積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確認合法用地面積。 5.經過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十三)未經審批的房屋按以下規則認定限額面積: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翻建或新建,無法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經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后,可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認定。 2.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經審批建房,但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結合該戶可審批面積認定。 (十四)因婚姻、繼承等已分割財產的,面積的認定以經備案的離婚協議、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有效的證明文件為依據。 六、安置方式 (十五)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宅基地安置等方式。 1.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2.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進行安置。 3.宅基地安置是指征收部門重新安排建設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行審批建房或統一規劃代建。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須符合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安置的,視為已享受宅基地權利,不得再次申請建房。 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但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放棄宅基地建房權利。 七、安置面積 (十六)基本戶的安置面積根據被征收人所選擇的安置方式具體確定。 1.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核定的基準安置面積并根據選擇不同的安置方式所對應的安置系數視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基準安置面積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數確定,1人戶基準安置面積180㎡,戶內每增加一個安置人口增加40㎡的基準安置面積。被征收人有合法產權房屋且合法建筑面積大于按安置人口確定的基準安置面積的,基準安置面積可以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確定,但不得高于該戶可審批建房面積。 安置系數是根據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方式的不同,用于調整確認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的系數。 2.選擇宅基地安置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按照常山縣農村住房建設相關規定和“一戶一宅”原則認定,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予以公示。 (十七)其他戶采取封頂托底的原則認定基準可安置面積,具體由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八、房屋補償和補助 (十八)對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體(限額)房屋、閣樓、架空層、附屬用房等和其他構筑物及裝修等進行補償。 1.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限額)占地面積按同區域耕地補償標準的5倍予以補償。合法建筑占地之外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按同區域耕地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 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審核認定的可審批限額內建筑面積按重置價90%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限額)土地和房屋價值通過評估確定。房屋合法(限額)占地部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款扣除后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3.被征收人房屋的閣樓、架空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 4.被征收人的附屬用房,已經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置的附屬用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 符合《常山縣農村集體土地一戶多宅分類處理指導意見》(常政發〔2018〕31號)規定允許保留的40平方米以內附屬用房按重置價90%結合成新率予以補償。 5.被征收人的其他構筑物經評估后予以補償。 6.被征收人的房屋裝修、裝飾及其它設施,經評估后予以補償。 7.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原則上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十九)殘值補助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對下列建筑給予殘值補助: 1.被征收人主體房屋超出合法(限額)面積的部分,已經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有相關證明資料的,被處罰面積部分按重置價80%結合成新率給予殘值補助。 2.被征收人主體房屋超出合法(限額)面積的部分,未經處罰的按重置價70%結合成新率給予殘值補助。 3.被征收人的附屬用房超出限額面積的部分且未經處罰,按重置價70%結合成新率給予殘值補助。 (二十)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助 1.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額)主體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在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宅基地安置的,支付兩次房屋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房屋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額)主體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在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交房后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宅基地安置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遷建地塊交付后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九、貨幣安置結算 (二十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八點規定的房屋補償和補助結算。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宅的可以給予購房補助,并按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十、產權調換安置結算 (二十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結算: 1.本辦法第八點規定的房屋補償和補助與產權調換購房款實行差價結算,具體以被征收人征收補償安置結算憑證為準,多退少補。 2.被征收人房屋產權調換購房款結算:可安置面積中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對等的部分按基本價結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積按保障價結算;超出部分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積的,按房屋框混重置價標準在安置房交付時一并結算。 (二十三)被征收人選擇有電梯安置房屋的,扣除電梯井面積后結算,其分攤面積登記至各戶不動產權證面積。 (二十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二十五)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與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等額(不含構筑物、附屬物、裝飾裝修等其它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十一、宅基地安置結算 (二十六)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款項進行差額結算: 1.按照本辦法第八點規定支付房屋補償補助款; 2.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需要支付的相關費用,具體由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十二、征收獎勵 (二十七)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并騰空交房的,可以分別給予相應的獎勵: 1.調查評估獎。配合調查評估工作,按戶給予適當獎勵;不配合調查評估的,不予獎勵。 2.按時簽約獎。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按戶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可根據不同簽約階段給予相應獎勵。 3.按時騰空獎。在規定時間內騰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額)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可根據不同騰空階段給予相應獎勵。 調查評估獎、按時簽約獎、按時騰空獎具體標準由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十三、其他 (二十八)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安置資金,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附則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2020年常山縣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常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