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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村委會帶人強制拆除房屋,誰來賠償被征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民法典》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也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單位。 但是在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之前,征收方需要將所有的補償費用都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也就是說,只有在落實全部的補償安置工作之后,相關部門的征收工作才可以進一步推進。 因此,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就會為了讓未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盡快搬遷,盡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以采取各種手段來達到征收的目的。比如我們常見的就有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斷水、斷電,甚至委托村委會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那么,村委會、相關部門是否可以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呢? 答案顯然是不能的,即使是有一定權利的相關部門也是沒有權利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房屋是老百姓避風的港灣,更是老百姓私有的財產,所以,無論是誰都不可以擅自闖入,更不能隨便地拆除,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一個正常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強拆必須要依法履行下面的一些法定程序,即在被征收人未搬遷,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相關部門應當要針對被征收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如果沒有按照補償決定中的要求去做,既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搬遷,也沒有針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只能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且獲得了法院的準予強制執行之后,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與此同時,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將強制執行的事項告知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在作出征地補償決定后,還需要針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倘若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均沒有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才能在救濟期限屆滿之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 實踐中,如果村民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時,村民或是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書,那么該房屋無論是誰拆除的,其行為肯定都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就可以針對違法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 那么,實踐中若房屋是被村委會強制拆除的,那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需要知道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的主體。 集體土地征收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有征收土地的,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征收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通過上述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得知,集體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是市政府才有權組織實施征收拆遷工作,其他群眾性自治組織或是街道辦事處等鄉、鎮人民政府等是無權組織實施的,既然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無權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那必然的,其也就無權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雖然說,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看到的都是村委會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但是這也有可能是受相關部門的委托,所以,無論是從法律層面來講,還是從其他方面來講,其強拆村民房屋的法律責任均應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哪怕是相關部門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村委會,其強拆責任也應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無論是誰強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人發現后,都需要第一時間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撥打110報,然后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他們的強拆行為違法,并要求他們就違法強拆給自己的合法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