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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隴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儀隴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和長遠生計,保證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四川省人社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工作,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紀委監委機關、經開區管委會、縣城建設指揮部以及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市監局、行政審批局、公安局、信訪局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征收補償登記調查工作,督促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收補償安置具體事項,處理征收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支持、配合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前置程序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前,應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嚴格做好報批前置工作。 一是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h人民政府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通過網絡、張貼公告等方式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公告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是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h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開展現狀調查,同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是發布征收補償安置公告。縣人民政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居)、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四是召開聽證會。多數(一半以上)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同意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五是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居住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六是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居住權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h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第五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完成報批前置工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滿后被征收單位必須按期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 自縣人民政府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相關部門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居住權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ㄒ唬┺k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依法收養、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ǘ└淖兎课莺屯恋氐挠猛; 。ㄈ┬陆、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ㄋ模┵I賣、抵押、交換、贈與、分割、租賃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 。ㄎ澹┮詳M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線路等管線和各類廣告牌、碑安裝; 。ㄆ撸⿹尫N、搶栽農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著物; 。ò耍┢渌划斣黾友a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所辦理的上述手續,不能作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對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搶栽的農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著物和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一律不予補償。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或者對征收調查結果拒不配合予以確認的,相關部門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同公安機關對征收啟動公告發布的被征地村(居)或者村民小組,以發布日為節點進行戶口摸底并“凍結”,鎖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范圍,嚴防預謀獲得補償費和安置突擊入戶、臨時入戶、空掛上戶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提供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戶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戶主關系和遷入遷出時間、地點等),同時處理戶籍爭議,依法打擊征收土地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和核查相關人員戶籍信息。 第九條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條 被征收的土地,按其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土地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林(果、竹)木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對征收的土地已補償安置的,在以后使用時,地上的青苗、林(果、竹)木等地上附著物一律不再補償。 第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直接支付到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街道)征收土地專賬賬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兩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內容中,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玫脑瓌t規范管理,并建立土地補償費用的專項審計制度。 第十二條 享受征收補償安置人員的認定 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時正住農業戶籍在被征用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征收補償安置財產權益分配權。成員資格的界定必須準確把握: 。ㄒ唬┏蓡T資格的取得 1.初始取得:由原農業生產隊、農業生產大隊經改革、改造或改組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1)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3)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3.申請取得: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經申請人自愿書面申請,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取得成員資格,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原則上自動取得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ǘ┏蓡T資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4.因結婚或離婚關系,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土地相關權益的; 5.非因招工招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城鎮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留有承包土地且履行義務的。 6.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人員。 。ㄈ┏蓡T資格的喪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5.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的。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用分配 。ㄒ唬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分配方案 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分配方案以組為單位制定。會議由村(居)委會組織,在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召開有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后方能確定分配比例、標準、參加分配人員和具體問題的處理。其分配可采取以下方式: 1.征收土地或征收土地面積較大需要調整土地且不符合城鎮安置的,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由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分配,剩余部分留歸集體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 2.征收土地面積較小不需要調整土地且不符合城鎮安置的,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分配給土地承包經營者,剩余部分留歸集體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土地承包經營者直到下一輪土地調整時按規定落實土地承包政策。 3.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城鎮安置的,土地補償費用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安置指標按被征收耕地面積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復計算。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指標下達情況,召開討論確定城鎮安置(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安置人員按照各自應當繳納的保費年數計算分攤比例,對本批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進行分攤,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討論確定的分配方案進行統一分配(也可同時討論出分配方案,安置人員在分攤費用時扣除家庭應分配金額后繳納給集體)。 。ǘ┑厣细街锖颓嗝缪a償費 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及其附屬物等)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行。 0.3畝及其以上的林(果、竹)木等按照成片林標準執行;0.3畝以下的林(果、竹)木等按株數計算,但同類的單位面積補償標準不得高于零星面積的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所有者是個人或單位的,支付給個人或單位;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嚴格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對于征收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多元化調解機制,調解土地權益問題所產生的爭議。 對分配方案爭議調解無效的,可以村(居)委會為被告進行訴訟。 第四章 房屋征收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被征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關證件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不予安置,并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 。ㄒ唬⿷艨诓辉诒徽鞯丶w經濟組織所在的村(居),且未辦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設審批或權屬證件的房屋; 。ǘ⿷艨谠诒徽鞯丶w經濟組織,但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修建的房屋,經批準的除外; 。ㄈ┍徽髟》哭D讓、贈與后,未經審批另行修建的房屋; 。ㄋ模┓欠ㄞD讓或出租的農用地用于非農業設施建設的房屋; 。ㄎ澹┻`法建(構)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六)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批準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屋; 。ㄆ撸┩患w經濟組織成員在本縣已享受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未經審批修建的房屋; 。ò耍┓欠ㄕ加猛恋睾统^批準宅基地面積非法修建的房屋; (九)未經審批在原合法房屋基礎上擅自加層、擴建等修建的房屋; (十)其他依法應予拆除的建(構)筑物。 第十七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對象”)。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一)以投親靠友(子女除外)等原因遷入,未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承包責任地的人員; 。ǘ┓课菡魇展姘l布時,已被組織、人事部門招錄或招聘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被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招聘為員工的人員(小時工、季節工、勞務派遣除外); (三)原屬非農業人口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但符合規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遷回原籍的除外;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撿、抱、收養他(她)人的子女; (五)無論何種原因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婚嫁人員的父母;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同居人員,或因父母再婚隨同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但不屬于遷入父母應當直接撫養的未成年人(因直接撫養方死亡或者直接撫養方失去撫養能力的未成年人的除外); 。ㄆ撸┱诜鄣纳鲜考败姽; 。ò耍┓煞ㄒ幖罢咭幎ú粦硎芊课菡魇昭a償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 征收房屋被租賃的,房屋征收補償款支付給被征。該被征收房屋的租賃關系,由租賃方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解除。 第二十條 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建(構)筑物殘值歸征收方所有。 第二十一條 征與被征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送達相關當事人,并在房屋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依法進行補償安置后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搬遷前,征應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ㄒ唬┛h城規劃控制區內 1.補償安置對象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2.補償安置核定標準 (1)原房屋實有人均建筑面積大于45㎡的: a一并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建筑規模明確且建筑規模面積大于人均45㎡的,按批準建筑規模的面積安置,批準的建筑規模面積小于人均45㎡按人均45㎡安置; b只有用地審批手續無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建筑規模未明確的,人均用地審批面積大于45㎡按用地審批手續安置,人均用地審批面積小于45㎡按人均45㎡安置; c無手續,按人均45㎡安置。 。2)原房屋實有人均建筑面積小于45㎡但大于30㎡的,按照實際面積安置; (3)原房屋實有人均建筑面積小于30㎡的,按人均30㎡安置,安置面積大于原房屋面積部分,由被安置人員按建修成本補差; (4)無房正住戶口人員,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者,可以選擇人均30㎡按建修成本價購買安置房(自動放棄房屋財產的除外): a、屬于安置對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滿三年以上; b、在本市、縣沒有商品房; c、有原房屋批準手續。 。5)在房屋征收補償時,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以上至60歲以下從未婚配的可增加兩人基本住房,合法已婚未育的夫婦可增加一人基本住房,已婚家庭成員的配偶戶籍未遷入的,可增加一人基本住房,增加的人口按人均30㎡安置;60歲以上喪偶獨居老人增加面積15㎡,原房屋面積小于家庭安置面積的由被安置人按建修成本補差。 3.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積3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提前搬遷的每提前1天按征收房屋面積1元/㎡的標準獎勵,獎勵時間最多不超過10天。 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還房并實行結構比例補差。征與被征依照縣發改部門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確定的房屋指導價格結合評定標準,分別以基本價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實行產權調換的,自被征交房之日起,過渡安置期限不超過18個月。在規定過渡期限內,被征使用征提供的臨時過渡房,征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征對自行安置的被征按3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征的過渡費,待最后交房入住時一并納入結算。因征原因造成被拆戶不能按期回遷,應由征增加相應的過渡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內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過渡補助費;逾期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過渡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兩倍臨時過渡補助費。由于被征原因不按時回遷的,從通知回遷之日起不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2)實行貨幣安置的,由征收單位支付被征6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并扣減房屋結構差。 5.安置房按一般民用建筑標準修建,并須符合國家建筑質量安全標準和建筑設計規范。補償安置對象享受一套住房的水、電、氣、有線電視入戶優惠。補償安置對象原有獨立戶頭的水、電、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等由被征到相關單位報停,安置房建成后由相關部門恢復。 6.同一征收區域范圍內,按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擇還房序號。選房的單元、門牌號由相關部門提供。 7.安置房具備選房條件后,相關部門應及時通知補償安置對象到指定地點選房。逾期不選房的,視為補償安置對象自動放棄權利,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安置。 補償安置對象選定安置房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終止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用。 8.安置房交付使用后,補償安置對象應按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由征收相關部門負責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及工本費由個人支付。 9.經批準的畜禽、水產養殖等用于辦公等地面建(構)筑物及附屬物,按建筑重置價格補償。未經批準的,一律按違法占地處理;主動拆除的,可一次性給予殘值補助費。 10.殘值補償標準 。1)對層高不足2.2米(不計算產權建筑面積)的建(構)筑物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按不同結構適當給予貨幣補償,磚混結構為200-300元/㎡、磚木結構或穿斗結構為100-200元/㎡、土木結構100-150元/㎡、其它結構為50-100元/㎡。 。2)原房屋面積大于安置面積部分,按不同結構給予貨幣補償。磚混結構為700-1000元/㎡、磚木結構或穿斗結構為400-700元/㎡、土木結構200-400元/㎡、其它結構為100-200元/㎡。 (3)對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主動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積和結構給予一定的拆除補助費:磚混結構為300-500元/㎡、磚木結構或穿斗結構為200-300元/㎡、土木結構為100-200元/㎡、簡易結構為50-150元/㎡。 11.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被征,一律不再享有申請使用國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權利。相關部門在被征享受房屋補償安置之后,應依法及時對被征收房屋辦理注銷登記。 12.對被征按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1)申請全部安置面積貨幣補償安置。 a.被征不能提供縣城規劃區內合法住宅房證明的,先按核定安置面積3000元/㎡的標準支付貨幣補償安置款;一年內在縣城規劃區內購買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或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南充市銷售增值稅統一發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30㎡的,再按申請貨幣安置面積1500元/㎡的標準支付購房補貼。 b.被征在縣城規劃區內已有合法住宅房,但屬于原組團聯建住宅房或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先按核定安置面積3000元/㎡的標準支付貨幣補償安置款;一年內在縣城規劃區內購買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或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南充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30㎡的,再按實際購房面積1500元/㎡的標準支付購房補貼(購房面積超出申請貨幣補償安置面積的部分,不予補貼)。 c.被征已在縣城規劃區內購買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或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南充市銷售增值稅統一發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30㎡的,直接按申請貨幣安置面積4500元/㎡的標準支付貨幣安置款。 。2)申請部分安置面積貨幣補償安置。 a.被征申請部分安置面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必須滿足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0㎡(含實物安置面積和已有住房面積),且剩余安置總面積不得低于45㎡/戶。 b.申請貨幣補償安置的實際面積,先按3000元/㎡的標準支付貨幣補償安置款;一年內在縣城規劃區內購買了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南充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再按實際購房面積1500元/㎡的標準支付購房補貼(購房面積超出申請貨幣補償安置面積的部分,不予補貼)。 13.馬鞍、金城規劃控制區內房屋征收可根據地方實際,參照縣城規劃控制區內標準執行。 。ǘ┛h城規劃控制區外 1.補償安置的實施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補償安置對象的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統規自建或者統規統建,所建房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并按程序批準后修建。遷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鄉鎮(街道)、村(居)、村民小組負責落實選址,所需土地在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內調劑解決。 2.房屋征收面積認定 。1)層高標準認定 結構層高在 2.2m及以上的,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1.2m及1.2m-2.2m之間的,計算1/2面積;1.2m以下的不予計算面積。 坡屋面樓層的按照上述標準分區域計算。 (2)土坯房設樓的認定 前墻高必須達到4.4m及以上;必須有固定上下樓梯,樓板載人安全;具備前兩項條件后按“層高標準”認定面積。 。3)房屋滴水認定 階沿、陽臺、走廊等滴水面積全算,價格按相同結構正房減半計算。 。4)殘值房屋 墻體自然垮塌且高于地面2.2m及以上的無頂蓋、年久失修的殘值房屋(不含裸基石)計算全面積;高于地面1.2m低于2.2m的(不含裸基石)計算1/2面積;補償標準按相同結構正房減半計算。 。5)彩鋼棚(房)及樓面防水隔熱層 納入房屋附屬物范圍,面積測量按棚(房)及樓面防水隔熱層展開面積計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認定為違法建筑面積的按相同合法結構減半計算。 4. 搬遷補助費。被征收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房屋內設施,按4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逾期未自行搬遷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費。以拆遷房屋面積為基數,按1.5元/㎡·月的標準計算,過渡時間為12個月。 提前拆房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拆除房屋的,每提前1天按1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時間最多不超過10天。 拆遷費、過渡費、提前拆房獎勵按核定的房屋面積計算,不包含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面積。 建(構)筑物產權證明書載明的營業用房另按20元/㎡,生產、辦公、庫房等用房另按4元/㎡的標準一次性包干給予停產停業補助費。 5.房屋室內外“桿管線”計算 。1)所涉及的室內外“桿管線”遷改(含上戶費),應列入征收范圍,予以補償。 。2)室內外“桿管線”遷改方案應經征收方審核同意,遷改費用應經財政評審后,依法招標確定建設單位,并經審計后據實補償。 。3)遷改“桿管線”的建設單位,應自行負責處理好與原“桿管線”權屬單位的關系。 6. 被征收戶新建房屋宅基地按人均不超過30㎡計算,以被征收戶核定安置人口為準,3人及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2人及以上的統一安置還房的建筑規模按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計算。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人社局牽頭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指導縣居保局、縣社保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籌集管理;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員名單和征地補償方案;縣居保局、縣社保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工作。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是指按“人地對應”原則,在本縣縣城、金城、馬鞍規劃控制區內的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收的,其他區域外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并在征地時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口,且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之日年滿16周歲應納入社保安置的人員,按所征收耕地面積下達指標確定人員納入城鎮安置體系。 納入城鎮安置體系的45周歲及以上被征地農民,應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剩余土地退還給集體經濟組織。 本范圍外其他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農業安置。 第二十六條 堅持即征即保、分類施保原則。征地時男滿16周歲至不滿46周歲、女滿16周歲至不滿3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社保”),縣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核定年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征地時男滿46周歲、女滿36周歲及以上,按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后仍不具備社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保;征地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且從未參加過社保的被征地農民原則上不納入社保。 第二十七條 堅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穩妥銜接原則。對征地時已領取居保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和征地時男滿46周歲、女滿36周歲及以上參加居保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居保待遇基礎上加發生活補貼,以此補齊至政策調整前形成的社保養老待遇水平。 第二十八條 以批準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為時間節點,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勞動年齡段(16周歲至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和養老年齡段(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根據被征地農民的身份證年齡及征地時的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分別參加社保、居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社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靈活就業的,可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社保。未參加社保的,可自愿參加居保。 。ㄒ唬┱鞯貢r男不滿46周歲、女不滿3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在核定年限內應參加社保。政府給予代繳費或繳費補貼。支付繳費補貼年限和代繳費年限合計不得超過本人核定年限。 。ǘ┱鞯貢r男滿46周歲至60周歲、女滿36周歲至50周歲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大齡人員”),經測算逐年繳納社保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不足15年的,應參加居保,個人逐年繳費至符合居保待遇領取條件時享受居保待遇。上述人員在達到居保待遇領取年齡時,其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應按規定補繳或續繳居民養老保險費。 。ㄈ┐簖g人員經測算逐年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能夠繳足15年的(含征地時已參加社保的繳費年限)均應參加社保,在核定年限內可按上述規定為其支付繳費補貼或代繳社保費。 。ㄋ模┰诖U費期間,個人自愿按照60%以上高于代繳費基數繳費的,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每年7月底前向社保局申報(超過時間一律不予受理),并將高于60%的繳費差額部分提前繳存到社保局基金賬戶內,待其個人的代繳費資金由縣居保局劃撥到賬后,由社保局再將其差額部分資金和代繳費資金按政策規定一并計入其社保權益賬戶。 第三十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居保的養老金應劃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劃入或轉入部分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已領取居保待遇的,在繼續領取原待遇的基礎上,從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的次月起,縣居保局參照社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的規定,計發一次性劃入部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并遵照“待遇不降低,前后穩妥銜接”原則,為其核定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費。 。ǘ┮杨I取社保待遇的繼續享受社保待遇。 。ㄈ┪搭I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參保: 男滿60周歲的未參加過社保的應參加居保,按規定補足或續繳滿居保繳費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曾參加過社保、征地時不愿續繳費的,應參加居保,并將社保個人賬戶轉移至居保個人賬戶,按規定補足或續繳滿居保繳費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 年滿50周歲至60周歲的女性被征地農民參保按上款執行。其中參加居保的,應逐年繳費至符合居保待遇領取條件,方可參照社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的規定,計發一次性劃入部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發放生活補貼 。ㄒ唬┱鞯貢r已領取居保待遇以及征地時男滿46周歲、女滿36周歲及以上人員參加居保并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享受生活補貼。 。ǘ┥钛a貼按原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參加社保辦法計算的社保待遇與居保相關待遇(含基礎養老金、一次性劃入或轉入部分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含個人繳費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間的差額確定,隨社;攫B老金調整而增加,隨居;A養老金調增而等額抵減。 。ㄈ┠隄M50周歲的女性被征地農民領取生活補貼期間,應繼續逐年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 。ㄋ模┥钛a貼發放、調整、暫停、終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居保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社保喪葬撫恤待遇標準和政策規定支付其遺屬喪撫費。 第三十三條 發放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 。ㄒ唬┍徽鞯剞r民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自愿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已領取社保基本養老金; 2.參加社保繳費年限已滿15年; 3.在校學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領取的情形。 (二)對自愿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的,必須經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章),確認政府不為其代繳費、不支付繳費補貼、不發放生活補貼和遺屬喪撫費補貼后一次性支付給申領人。 第三十四條 養老保險補償費結余處理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社保繳費至符合社保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養老保險補償費記賬本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ǘ┍徽鞯剞r民在領取繳費補貼或代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養老保險補償費記賬本金余額可依法繼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包括征地時籌集的養老保險補償費、實際代繳養老保險費(含繳費補貼,下同)缺口補助資金、發放生活補貼(含喪撫費,下同)等缺口補助資金。 。ㄒ唬B老保險補償費由負責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以批準征地時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根據批準征地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從16周歲至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補償1年、最多不超過15年的標準一次性籌集。所需資金從經批準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養老保險補償費未足額籌集到位的不得批準征地。 。ǘ⿲嶋H代繳養老保險費及發放生活補貼和其他相關待遇的資金缺口,由縣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優先安排。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局制定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在確保資金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開戶銀行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資金歸集 養老保險補償費。養老保險補償費實行預存款制度,征地報批前,實施征地的部門應當按人均13年的養老保險補償費籌集資金,并繳入縣財政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對養老保險補償費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征地報批時,縣財政局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補償費繳款憑證。 第三十八條 縣居保局開立“儀隴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按月制定代繳費、繳費補貼、生活補貼等保障資金用款計劃,經縣人社局審核后,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資金從“保障資金專戶”撥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后,由縣居保局將代繳費、一次性劃入居保個人賬戶的資金撥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相應的基金收入賬戶,將發放給個人的保障資金劃入個人的社會保障卡賬戶,不得采取現金方式支付各項費用。 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支付范圍 (一)發放繳費補貼或代繳養老保險費; 。ǘ﹦潛芫颖人賬戶; 。ㄈ┌l放生活補貼; 。ㄋ模┮淮涡灾Ц娥B老保險補償費; 。ㄎ澹┮淮涡灾Ц娥B老保險補償費記賬余額; 。﹩蕮豳M。 第四十條 縣居保局應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繳費和發放生活補貼等缺口資金需求;經縣人社局審核,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納入次年預算安排。 第四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應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到齡人員同時申報生活補貼,逾期不辦理參保手續的按自動棄權處理,以后參保不再享受政府代繳、社保補貼或生活補貼。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四十二條 對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要求超標準補償或者弄虛作假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的補償安置費用;對無理取鬧,組織、煽動、聚眾鬧事,阻礙交通,阻擾建設,妨礙公務,影響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等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揚;縣公安、自然資源、人社、住建等職能部門以及相關鄉鎮(街道)、村(居)、村民小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違反規定損害國家、集體、補償安置對象或其他相關人員合法利益的,由主管機關按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縣201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安置體系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負責解釋。上級出臺新的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已實施但未實施完成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按原有規定執行。 來源:儀龍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