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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東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衡東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政辦發〔2021〕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東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征地拆遷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工作。安置主體變更時由縣征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縣自然資源局為本行政區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業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 建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退出宅基地補償使用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調整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征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拆遷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附屬設施等的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第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按照全縣統一標準執行。征地補償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所有征拆補償資金根據財政預算統一撥付至縣自然資源局設立的征拆專戶,并嚴格審批程序。縣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監管,確保征拆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征拆補償資金。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條 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公開欄或者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第九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縣自然資源局(或授權其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開展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社會結論性意見報告。 第十一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自然資源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公開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申請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聽證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補償登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征拆實施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五條 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進行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或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騰地期限內拒絕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按政策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搶裝飾裝修的,不予補償。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稅務登記; (三)特種養殖證; (四)其他有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 征拆實施單位應將土地征收預公告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上述手續并增加征地拆遷成本的,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補償標準修正系數分別為1.25、1.15。專業菜地、專業魚池由縣農業農村局認定。 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房屋結構補償和裝飾裝修補償; (二)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合法房屋: 已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的房屋,以權屬證書為準;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以用地批準文件和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為準; 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 (三)戶籍遷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第二十四條 合法房屋結構補償標準按附件1執行,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按附件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實施。房屋拆遷補償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上述一種安置方式進行補償。縣城規劃區(含河西新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城市開發邊界線內)的被拆遷人,原則上選擇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其余鄉鎮原則上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實行統規自建,零星拆遷可采取自擇自建。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需要符合村莊規劃要求,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對被拆遷戶根據合法住房建筑占地面積按拆一處補一處原則實施安置。一戶多宅的被拆遷戶只安排一處宅基地,其余房屋按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不予安置;一宅多戶的被拆遷戶符合建房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可在本集體經濟組范圍內申請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的平整等費用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由征拆實施部門負責;如自行負責平整宅基地的,給予被拆遷人補助費200元/㎡。 第二十七條 選擇提供安置房的,以拆遷合法住房面積按1:1補償安置房面積,被拆遷房屋裝修按附件2規定的標準補償。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安置補償標準10%以下(含10%)的,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格購買,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第二十八條 縣城規劃區(含河西新區)拆遷合法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后,被拆遷人退出宅基地使用按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給予5000元/㎡的補償費,底層面積退出貨幣補償最大不超過210㎡。 第二十九條 拆遷學校、寺廟、鄉鎮(村、組)集體辦公用房等,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再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50%給予貨幣補貼。 第三十條 對所得補償不足以購買或自行建設房屋的特困供養戶,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將其納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圍,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房給予搬遷費20元/㎡/次,按其拆遷合法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遷費按2次計算;提供安置房現房、貨幣補償按1次計算。 附屬用房不予以計算。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房造成臨時(過渡)安置費用的按下列規定補償: 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6元/㎡/月;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18個月; (三)提供安置房的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計算時間為簽訂協議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再增加3個月; (四)貨幣補償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72元/㎡。 第三十三條 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方法。 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附件3-1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果園、茶園等按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 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3-4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3-3、3-4、3-5所列項目外進行包干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干補償費以被拆遷合法住房底層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200元/㎡。 第三十五條 墳墓的遷移補償按本辦法附件4的標準補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給予補償的,協商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協商一致的,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戶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辦理安置地手續,由征拆實施單位統一代辦,原則辦理集體劃撥手續。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安置地選址必須進行前期會商,達成一致后,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間。 第三十八條 拆遷戶經批準占用農用地,需辦理林地手續、農用地轉用手續,由征拆實施單位統一代辦并繳納耕地占用稅、林地使用費等相關費用。規劃區范圍內拆遷戶辦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臨時占用街道和公共場所費、有線電視線路設施安裝費。自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集體劃撥用地免交)、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城市垃圾處理費。規劃區范圍外拆遷戶辦理相關證件免費。拆遷戶跨集體經濟組織異地安置,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在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下負責辦理。被拆遷人申請的第三方機構服務其費用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本辦法實施前已啟動的征拆項目,按批準的征拆方案或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安置地手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城市垃圾處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征拆實施單位負責繳納。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一戶一表基本需求,補貼拆遷戶水、電安裝費用8000元/戶(水3000元、電5000元),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列入征拆成本。 第四章 獎 勵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入戶測量、提供產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搬遷的,可以按下列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獎勵,逾期未簽訂協議的不予獎勵。具體如下: (一)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根據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或簽約公告規定時間內簽約、搬遷的,按時段、分檔次給予被征收人獎勵。拆遷合法住房根據簽約、搬遷時間分檔次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不超過15%獎勵; 拆遷學校、寺廟、鄉鎮(村、組)集體辦公用房、附屬用房等根據簽約搬遷時間分檔次按房屋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不超過10%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分檔次標準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二)拆遷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期簽約、搬遷的給予合法住房補償總額(結構補償+裝修補償)的20%獎勵。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征地時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承包權、承擔該集體義務的居民。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 附件:1.房屋結構補償標準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3-1.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3-2.果園、茶園等青苗補償標準 3-3.苗圃移栽搬遷補償標準 3-4.零星風景苗木補償標準 3-5.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附件:1.房屋結構補償標準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3-1.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3-2.果園、茶園等青苗補償標準 3-3.苗圃移栽搬遷補償標準 3-4.零星風景苗木補償標準 3-5.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附件1 房屋結構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附件2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附件3-1 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附件3-2 果園、茶園等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附件3-3 苗圃移栽搬遷補償標準
附件3-4 零星風景林木補償標準
附件3-5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備注:拆遷一棟房屋的生活設施水井按最高不超過2口計算。 附件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來源:衡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