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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渦陽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城鎮建設步伐,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渦陽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渦政〔2012〕6號)等相關規定,并參照《渦陽經濟開發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渦政辦〔2015〕11號)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行政區域(不含采煤塌陷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征收當事人。 (一)征收人:渦陽縣人民政府。 (二)委托實施單位:所在地鎮(場)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章 征收補償安置 第五條 征收安置方式。 (一)城市規劃區內,實行整自然莊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等)、房屋及附屬物統一征收,全體安置人口集中安置。 (二)城市規劃區內,因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實施的零星房屋征收,按集中安置政策應安置房屋面積的60%執行,待整村征遷完成時補齊剩余安置面積。 (三)城市規劃區外,因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實施的零星房屋征收,原則上按“一戶一宅”(城郊和農村集鎮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農村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或“退宅進城”方式安置(具體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四)采煤塌陷區等其它類型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1.依據1994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按征收當年國家規定的征地標準予以補償。 2.所有土地統一測量,按征收當年公布的征地標準補償(“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除外),土地由征收人統一征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國家當年規定價格執行。 “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實行置換安置房的方式予以征收。 3.每征收1畝集體土地,村集體可以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在指定區域內購買建筑面積為6平方米的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產權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全體安置人口按份共有)。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1.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按被確認的房屋有效面積評估進行補償,評估標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渦陽縣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改造和房屋征收虛擬實物安置實施辦法》(渦政〔2016〕21號)執行。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證件或登記面積為準。沒有證件或未登記的,按人均60平方米計算,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以實際面積計算。在實際執行中,被征收人能積極配合征遷工作,按時簽訂協議、搬空房屋交鑰匙的,超出部分可給予適當的獎勵性補助。 3.2014年4月份航測圖上沒有標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三)安置標準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征收“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置換安置)。 第七條 集體土地、宅基地、安置戶數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則 1.以1994年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戶數、人口為基礎。 2.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政策為依據。 按照界定原則,先核定安置戶,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確定“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房屋的有效面積和安置房面積。 (二)集體土地的界定 以1994年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數據作為集體土地面積的界定依據。 (三)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實的安置戶為基礎,嚴格按照“一戶一宅”、不超過220平方米的標準界定。 (四)安置戶數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戶戶口遷入本地的,并參與土地二輪承包、有承包地的現有常住農業戶,可確認為安置戶(以戶口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為準)。 2.征收公告下發前,有戶口本、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沒參加二輪土地承包的實際原住居民,也可確認為安置戶。 3.被確認為安置戶后,下列人員可確定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發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入戶的人員;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戶的人員; (3)計劃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規定的最高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 (4)原戶籍在本地的在校學生、在部隊服役的士兵、監獄服刑人員; (5)亦工亦農,且農業戶口一方屬本地常住人口,非農戶口一方經核實無住房的。 4.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照顧人口: (1)截至征收公告下發之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婦,可增加1人; (2)被征收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獨生子女戶的,可增加1人; (3)被征收戶符合晚婚條件的單身大齡青年,單身獨戶人員,可增加1人; (4)被征收戶是二女戶的,可增加1人。 5.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組擁有繼承的房屋,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貨幣補償。房屋拆除后,允許其中一個繼承人按成本價的一半購買一套100平方米以內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戶是無直系兄弟戶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規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個女兒全家(指女兒、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確定為安置戶; (3)已婚女兒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兩類情況:第一類:屬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戶口在娘家且無戶口遷出史、參與本轄區計生WIS管理,且已簽訂征收協議的被征收戶,給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類:屬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簽訂征收協議的被征收戶,給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價的一半照顧性購買60平方米安置房(夫婦雙方不得重復安置); (4)未達到法定婚齡,但事實已結婚的,可按成本價的一半照顧性購買60平方米。 6.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發前,已經死亡的; (2)在征收公告下發前,已經出嫁的; (3)在征收公告下發前,戶口已經遷出且已走上工作崗位的; (4)掛靠戶口; (5)祖居征收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官; (6)因婚姻、就業等原因,戶口應遷出而未遷出的。 (五)公示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安置戶和安置人口等實行“三榜公示、兩級確認”公示制度。 第八條 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 按核準的安置人口,300元/人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戶沒有搬入安置房的,可按每戶每月5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過渡期據實結算,第一次按18個月結算,第二次按季結算。 2.因征收人的責任,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前安置的據實結算。 (三)停產停業補助費 正在進行經營的合法經營戶,經核準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關規定政策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第九條 獎懲措施。 1.按征收公告規定期限搬遷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積和時間節點,分別獎勵每平方米100元、50元;另外,每戶再獎勵1000元。 2.未按征收公告規定期限搬遷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按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筑,不予補償,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征收單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實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筑所有人承擔。 4.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違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 (2)未經縣國土、規劃部門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以及以前縣國土、規劃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筑; (3)城鎮居民或外來人口在征收范圍內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建設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 第十條 安置人口的界定時間。 安置人口的界定時間以征收公告下發之日為準。 第十一條 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口,可以選擇實物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化(虛擬實物)安置。選擇實物安置的,按最接近應安置房屋面積進行選房;選擇貨幣化(虛擬實物)安置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人應安置房屋所屬區域安置房的市場均價進行核定,核定出的安置房屋價格和其它應得補償折算成貨幣金額,由征收人發放等額購房券,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庫中自行購買商品房進行安置。 第十二條 安置保障。 被征收居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及享受其它符合規定的政策。 第十三條 擇房原則。 安置以自然莊為單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則安置。根據被征收房屋騰空后先交鑰匙先選的原則進行,無正當理由超出期限未選房者,視為自動放棄優選權。 第十四條 不動產權證及其費用。 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有關合法證明。根據規定,應安置面積部分或購房券購買商品房金額部分的相關稅費由政府承擔,超出部分自行承擔。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單位將調查登記結果和評估、補償情況等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加強資料歸檔管理。征遷資料包括協議、評估報告、調查登記結果、清冊、圖像、會議記錄等相關原始資料。項目結束后,征收實施單位應及時將征遷資料移交縣房屋征收辦公室集中存檔和管理。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局和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縣政府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渦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