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通州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南通市通州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2024年2月8日通州區人民政府通政規〔2024〕1號文發布 自2024年2月8日起實施)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及《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要求,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根據我區經濟發展狀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每畝47000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每畝23500元,安置補助費為每人23500元;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標準為每畝47000元;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標準為每畝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可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參照我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區的,執行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青苗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費按照附件確定的標準執行,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與所有權人協商支付移植費,不支付青苗補償費。未規定補償標準的青苗以及青苗所有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與青苗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價格,協商不成的,由區價格認定中心作出價格認定,認定結果作為補償標準。 三、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構筑物等的搬遷、補償安置標準參照《通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評估技術細則》(通政規〔2021〕2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四、其它 1.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和《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規程的通知》(通政發〔2022〕16號)執行。在征地批后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區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來源:南通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