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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海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及《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公布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全市劃分為一個區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每畝47000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每畝23500元,安置補助費為每人23500元;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標準為每畝47000元;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標準為每畝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參照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市的,執行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其他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執行。在征地批后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市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由所涉區鎮(街道)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來源:海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