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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試行)越城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規范越城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紹興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越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越城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房屋補償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區國土部門是越城區征地房屋補償的管理和監督部門;區城改辦作為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征部門),負責擬定全區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計劃,做好各區域征地房屋補償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征地房屋補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建設活動實施單位負責做好項目立項、資金保障等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房征部門根據土地利用規劃、重點建設計劃等,制定年度征收計劃,經區政府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屬地鎮(街道)組織實施。 第六條區規劃部門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及年度征收計劃等,配合各建設活動實施單位擬定項目征收范圍,并出具規劃用地紅線。 區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第七條區房征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用地紅線劃定并公布征收范圍,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項目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ㄒ唬┕膊块T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手續; (二)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買賣、交換、新建、翻(擴)建、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等手續; 。ㄈ┦袌霰O管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的期限。暫停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期限的,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期間,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轉退、離退休以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辦理戶口登記、遷入手續。 第八條屬地鎮(街道)應及時組織人員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附屬物、安置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九條征地房屋、附屬物的評估及貨幣補償比準價的采樣,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屬地鎮(街道)組織征收范圍內本村(社區)村(居)民代表,在公布的候選評估機構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也可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或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十條建立由區房征、國土、建設、規劃、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及屬地鎮(街道)組成的房屋征收聯席會議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對征地房屋補償過程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聯合認定;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安置人口及分戶認定等具體事項由屬地鎮(街道)牽頭組織實施;對重要或需另行明確的事項由屬地鎮(街道)形成意見建議,提交房屋征收聯席會議審定。 認定結果應當在征收區域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內容包括:產權人、房屋認定面積、安置人口、分戶、可安置面積等。公示期間屬地鎮(街道)應落實專人,及時受理當事人的咨詢與情況反映。 第十一條房征部門根據項目調查結果,會同國土部門、屬地鎮(街道)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聽取本村(社區)村(居)民代表意見并修改完善,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屬地鎮(街道)予以公告。 《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資金的預算和落實、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及搬遷期限、獎勵補助標準以及辦理房屋補償登記手續的地點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審批前,屬地鎮(街道)應當按照《紹興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補償原則上不得超越批準的實施范圍。征收范圍外與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或同一產權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可一并納入征收范圍。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與屬地鎮(街道)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償費支付方式、搬遷期限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獎勵等事項,訂立征地房屋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 屬地鎮(街道)與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的,由房征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制定具體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提供給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在答復期限內,可由屬地鎮(街道)提出申請,區國土部門組織相關當事人進行調解。答復期限屆滿,被征收人未作答復或答復不同意的,由屬地鎮(街道)按照具體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實施補償安置,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國土部門依法責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仍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的,由屬地鎮(街道)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提出具體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報房征部門核準后,實施補償: 。ㄒ唬┯挟a權糾紛需暫緩認定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ㄈ⿻簳r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補償實施前,屬地鎮(街道)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八條征收項目完成質量以簽約、騰空、拆除、清場“四個100%”為標準,屬地鎮(街道)要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加強監督,防范違法事件及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屬地鎮(街道)在項目實施完成后,及時將收繳的權證移交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對已遺失的通過相關程序核銷。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征地房屋的補償按認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可安置人口確定。住宅房屋安置面積低于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保底安置;超過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安置;征收范圍內,無合法產權房屋的不作安置。 第二十一條征收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住宅房屋采用貨幣補償安置的,按下列方式結算: (一)貨幣補償總額為可安置面積結合貨幣補償比準價,加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總值之和; 。ǘ┴泿叛a償比準價的確定:由房征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被征地房屋周邊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結合被征收房屋區位、土地性質、配套設施等實際情況,出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評估價格。貨幣補償比準價可根據各區域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評估價格減去新建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確定。確定的貨幣補償比準價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不含附屬物、裝修)20%的金額獎勵。征收住宅房屋的給予一次性搬家費和六個月臨時安置房。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原則上自搬遷完畢或房屋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在紹興市區范圍內自行購買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或在越城區行政區域內購得政府部門組織拍賣的安置余房用于安置的,按所購得房屋款的10%予以獎勵,新購房屋款超出貨幣補償總額部分(不含附屬物、 裝修、20%獎勵)不作獎勵。購房獎勵憑新購房屋不動產登記證計發,在越城區實轄范圍內新購商品房的可按網簽備案合同計發。 第二十五條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過渡費、提前搬遷獎勵及非住宅房屋的搬遷、停業停產損失、臨時周轉等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房征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擬定后,報區政府批準,每二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補償;土地使用成本按照相同區域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價與征地片區綜合價的差額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房征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屬地鎮(街道)在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已完成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復核,將相關征收補償文檔資料及結算資料交房征部門或建設活動實施單位歸檔。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集體所有土地涉及的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越城區行政區域內,實轄范圍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的,可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其他征地房屋補償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 來源:越城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