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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格爾旗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和監督管理辦法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 《準格爾旗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和監督管理辦法》已經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準格爾旗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準格爾旗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宗旨依據〕為切實維護和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正當合法權益,規范有序有力推進土地征收工作,促進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更新成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概念〕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與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旗范圍內依法批準的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臨時用地參考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除外。 第四條〔征收主體〕準格爾旗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主體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旗自然資源局為土地征收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構,各蘇木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土地補償標準〕本辦法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被征收土地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面積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測量并出具報告,所需費用由項目用地單位支付。 第六條〔基本原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嚴格依法合理補償與安置; (三)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 (四)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五)應當統籌發展與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七條〔被征收人配合義務〕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配合支持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補償安置與組織實施 第一節 職責規定 第八條〔自然資源部門職責〕旗自然資源局負責如下工作: (一)負責土地征收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二)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等相關政策解釋,土地征收過程中相關征收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的起草、報送; (三)負責征收土地協議書、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搬遷補償協議書的簽訂及補償費支付; (四)其他應當由自然資源局承擔的工作。 第九條〔蘇木鄉鎮街道職責〕蘇木鄉鎮街道負責如下工作: (一)組織旗直相關部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項目用地單位等單位成立征地工作組,以正式文件印發,征地工作組根據旗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預公告,組織召開征收土地村民代表告知會; (二)組織旗直相關部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項目用地單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負責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丈量、清點及登記補償工作(委托評估除外); (三)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征地補償費分配與使用方案; (四)對宅基地使用情況及搬遷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并對征地拆遷產生的各類爭議矛盾進行協調處理,搬遷安置人員戶籍情況由蘇木鄉鎮街道會同轄區所在地方派出所審核確定; (五)其他應當由蘇木鄉鎮街道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如下工作: (一)負責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地類認定、權屬界線指認小組。組長由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擔任。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討論制(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方案,并上報蘇木鄉鎮街道審核; (二)協助征地工作組對被征收土地權屬界線、土地承包經營權界線指認、土地地類認定; (三)負責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情況、安置人員資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失地情況等審查確認; (四)其他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會議表決事項〕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需表決通過的事項: (一)是否同意在本區域征收土地; (二)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 (三)其他需要表決事項。 村民委員會需將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征地工作組留存。 第二節 補償規定 第十二條〔征地補償費〕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以及被確認合法合規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三條〔失地農民住房保障〕對于完全失地農民,在本社內符合“一戶一宅”的住房可以一并補償,對相應人員進行住房安置。 第十四條〔造成生產生活不便的補償〕因項目建設導致耕地耕作距離增加3公里以上的,由項目用地單位按照區片地價標準的20%一次性補償;因項目建設導致耕地無法耕作的,由項目用地單位設計并施工建設耕作道路;無法修建耕作道路的,由項目用地單位按照區片地價標準的50%一次性補償。 對整塊耕地征收后剩余不足0.3畝的,一次性補償。 第十五條〔政府出資治理〕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坡由政府出資進行綠化治理時,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待綠化完成后,向農民發放林權證。 第三節 土地補償規定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征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具體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即Ⅰ類區62160元/畝,Ⅱ類區47875元/畝,Ⅲ類區36652元/畝。 征地補償費由村社按照全體社員利益均衡的分配原則討論并制(確)定分配方案,依法依規合理分配。 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戶代表)召開會議討論,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規定的,由蘇木鄉鎮街道責令改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女子與男子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同一村社補償費分配方案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同一村社制定一種分配方案,根據實際情況確需改動的,需要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公平合理的原則,做好方案的前后銜接和統一,保證補償費分配使用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村民委員會做好組織、指導等工作,明確召開會議的人員范圍,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同意人數等留存所有簽到簽字佐證,留有影像資料,所形成方案要在村社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蘇木鄉鎮街道要做好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的指導和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地類認定依據〕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地類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成果、三調數據庫、征地時土地現狀和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委員會發包土地臺賬等相關材料由征地工作組綜合認定。 本辦法所指建設用地包括土地使用者持有審批手續的合法用地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一戶一宅”審批條件但未審批的宅基地。 第四節 房屋補償規定 第十八條〔房屋補償條件〕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房隨地走、土地和房屋的物理狀態整體性的原則,集體土地上房屋應當符合“一戶一宅”原則,其中友誼街道、藍天街道、興隆街道、迎澤街道、準格爾經濟開發區規劃控制區內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200平方米,其他地區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400平方米。 經蘇木鄉鎮街道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補償,具體標準見附件1。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所有權人能夠提供權屬證明;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審批條件未審批宅基地上的房屋;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未經批準另行建房,面積符合“一戶一宅”標準; (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等法定方式繼受取得房屋,形成“一戶多宅”; (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期間建設的房屋,并符合上述(一)至(四)任意一項規定的房屋; (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等法定方式繼受取得房屋; (七)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合理權利來源的情形; 裝配式建筑等可移動簡易房屋不在補償范圍內,只給予適當額度的搬運費用補貼。 第十九條〔搬遷費和租房費〕凡被拆遷居民每人給予5000元搬遷補貼;選擇住房安置的被拆遷居民,每人每年給予10000元房屋租賃費,直至回遷安置房交付為止。 第二十條〔搬遷獎勵〕被拆遷戶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拆除完畢后,每人可享受50000元搬遷獎勵。 第二十一條〔場站礦補償〕對持有合法土地手續且經營證照在合法經營期限內廠礦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部門的評估價給予補償。其他固定資產(包括低值易耗品、機器設備)按評估結論予以補償,補償后的生產設備及其他設施按照“誰補償、誰處置”的原則由用地單位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處置。 對持有合法土地手續但經營證照已超出合法經營期限或被吊銷、注銷證照的廠礦,在征收過程中,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生產設備等資產按具有相應資質部門的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五節 住房安置規定 第二十二條〔住房安置條件〕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屋,符合“一戶一宅”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除享受上述房屋補償外,可以享受住房安置。 (一)屬本村社的戶籍人口; (二)原戶籍為本村社農業人口,現為非農戶籍,在本村社有房產,家庭部分成員(配偶、父母、子女)有承包經營的耕地; (三)原戶籍為非農戶的婚入方(女方嫁入或男方入贅),配偶為本村社農戶且有承包經營權,居住在本村社的農戶,因戶籍制度無法遷入本村社,婚入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因上學農轉非,其在校期間戶口沒有返回原籍的人口; (五)正在服兵役(包括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初級士官)的原本村農業戶籍人員; (六)本村社成員中的服刑人員。 第二十三條〔住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以戶為單位,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或已婚未分戶子女可以單獨計戶,可以選擇房屋置換安置、貨幣安置、宅基地安置任意一種方式進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置換〕選擇房屋置換安置方式的,以戶為單位,為每戶提供一套毛坯房,應安置人員每人享受35平方米住房,每平方米承擔1050元購房款,剩余資金由項目用地單位承擔,超出享受安置平方米部分由搬遷戶按市場價自行承擔。 單人單戶每戶可享受60平方米毛坯房,每平方米承擔1050元購房款,剩余資金由項目用地單位承擔,超出享受安置平方米部分由搬遷戶按市場價自行承擔。 符合住房安置人員按享受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500元裝修補貼。 購房資金及裝修補貼由項目用地單位存入預付征收土地補償款中,支付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符合住房安置人員。 第二十五條〔貨幣安置〕選擇貨幣安置的,每人給予35平方米住房貨幣安置補貼225750元,每平方米的補貼標準為當地商品房平均價格減去磚混結構住房征收標準(即7500元-1050元=6450元;6450元/平方米×35平方米=225750元)。 單人單戶按每戶可享受60平方米住房貨幣安置補貼387000元(即7500元-1050元=6450元;6450元/平方米×60平方米=387000元)。 項目用地單位無法提供房源的,享受貨幣安置人員按享受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500元裝修補貼。 第二十六條〔宅基地安置〕有條件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應當符合“一戶一宅”審批條件,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就近審批宅基地,每戶給予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費用100000元。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除〕協議約定時間內拆遷的個人住房及附屬設施,由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項目用地單位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處置。 第六節 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 第二十八條〔地上附著物補償方式〕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可以任選以下一種方式(每戶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進行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除附件1、2中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地上附著物外,其他林木、育苗、青苗、網圍欄等地上附著物一律不再進行清點,按照每畝35000元補償; (二)除房屋及附屬設施外,林木、網圍欄等地上附著物據實清點,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4,青苗補償按附件3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其它附屬設施補償按附件2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支付〕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經項目用地單位與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協商達成一致,項目用地單位可以將附著物補償費經村民委員會鑒證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況處理方式〕本辦法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當年物價水平據實測算或評估。 第七節 被征地農民安置規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被征收土地農民失去耕地比例達到60%以上,可享受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儲備資金由項目用地單位和個人共同擔負,專款專用。具體方式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的相關政策執行。 在征收土地時,項目用地單位將企業應承擔的部分一次性繳納至準格爾旗被征地農民儲備資金賬戶,應繳納數按被征地農戶現有人口計算。 第三十三條〔失地農民就業指導〕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培訓、指導工作,項目用地單位要積極創造就業條件,拓寬就業渠道,幫助被征地人員解決就業困難,促進其加快就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四條〔完全失地農民配合獎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積極配合項目順利開工建設,給予承包戶內現有人口每人100000元獎勵。具體由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承包經營權人提出申請,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審查,蘇木鄉鎮街道進行審核,旗自然資源局依照審核結果將獎勵資金撥付到所屬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發放到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承包經營權人。 第八節 臨時用地補償規定 第三十五條〔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土地的,二年之內的按照區片綜合地價的20%補償,超過二年的按照區片綜合地價的30%補償。臨時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據實清點,標準按照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臨時用地難以恢復補償標準〕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土地的,造成土地難以恢復的,按照區片綜合地價的50%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七條〔災害治理項目房屋、地上附著物補償〕礦區災害治理等項目用地補償標準、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剩余少部分土地未被征收的處理原則〕煤礦開采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農民要求將煤礦井田以外的住房一并搬遷的,如果先用地單位征收耕地面積達到該戶全部耕地60%以上的,可以由該單位將該農民本村內的住房一并補償安置,后用地單位(該農民被征收住房所在井田的業主)據實支付搬遷費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先用地單位。 蘇木鄉鎮街道按井田范圍分別登記造冊留存建檔,以便據實核算其他井田業主應支付的搬遷費及利息。 第九節 電力線路征地補償規定 第三十九條〔電力線路征地補償標準〕電力線路征地補償標準及桿塔征地范圍按附件5執行。 第十節 實施程序 第四十條〔申請〕項目用地單位向旗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文件中應載明相應項目已取得的相關批復文件,擬申請征地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等內容,并附征地范圍勘測定界報告。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預公告〕旗自然資源局經審查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規定的,草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報旗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發布。 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等。 蘇木鄉鎮街道組織征地工作組人員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種搶建的,對搶栽搶種搶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成立征地工作組〕蘇木鄉鎮街道收到旗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應當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局、項目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成立征地工作組,具體負責開展征地工作;征地工作組組長應由蘇木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蘇木鄉鎮街道、自然資源局、村、社、項目用地單位等組成。 第四十三條〔資金保障〕自然資源局根據申請擬征地面積估算征地補償費。項目用地單位應當足額存入征地補償等相關費用,配合征地工作組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項目用地單位將估算的征地總費用50%預存到指定賬戶,剩余征地補償費應于補償安置公告屆滿之日前足額存入。 第四十四條〔社保費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等費用由蘇木鄉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核定,由蘇木鄉鎮街道或村民委員會、旗自然資源局、項目用地單位和旗社保中心按程序具體辦理。 第四十五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項目批準部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就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事項通過公示、座談、聽證、專家論證等程序,對該事項實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及風險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四十六條〔現狀調查和權屬認定〕蘇木鄉鎮街道開展征收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征地工作組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情況。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征地工作組成員、地類認定和土地權屬界限指認小組成員共同簽字蓋章確認;擬征收土地上的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征地工作組成員和土地權屬界限指認小組成員共同簽字確認。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參加現場調查、清點、確認;不能參加現場調查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權利人不能參加且未委托他人參加現場調查,經通知仍不到場的,或者到場參加調查但不簽字確認的,由參加調查的各方如實記錄現場調查結果并共同簽字確認,可以組織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擬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公示不少于7日。 第四十七條〔補償安置方案〕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結合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旗自然資源局、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旗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內容應包括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員會公示欄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聽證的可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向旗自然資源局提出聽證申請。旗人民政府組織旗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聽證。 第四十八條〔協議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旗自然資源局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 少數不同意按照旗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的,由征地工作組委托公證處對擬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公證保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以公證保全的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四十九條〔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旗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和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土地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等內容。 第五十條〔補償安置決定〕對于少數不同意按照旗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征收和補償的,由旗人民政府做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撥付到所屬村民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交出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獲得足額補償后,應當及時交出土地,不按時交出土地的,由旗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一節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監管原則〕各相關單位要按照“事前監管到位、事中處理到位、事后打擊到位”的原則,加強征收土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保密與巡查〕各相關單位要做好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征收土地信息的保密和公告后項目區域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遏制提前搶栽、搶種、搶建等行為。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通過人防、技防等多種手段及時發現處理搶栽、搶種、搶建的違法行為,并及時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 嚴厲打擊征收土地各階段惡意套取補償費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全旗各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十四條〔監管方式〕各蘇木鄉鎮街道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動態巡查和監管責任,加強源頭管控和日常監督。 旗自然資源、住建、農牧、水利、林草以及綜合執法等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實行動態巡查,定期督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堅決防范違法搶栽、搶種、搶建等行為。必要時聯合組織實施專項打擊行動,嚴厲遏制上述行為發生。 第五十五條〔舉報制度〕各蘇木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對外公布舉報熱線,積極倡導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搶栽、搶種、搶建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受理舉報部門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典型案件公開〕各有關部門針對征收土地過程中的典型違法犯罪案件,在各類媒體公開通報并做好以案釋法工作。 第五十七條〔依法征收〕加大依法征收力度,對拒不簽訂協議的,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啟動依法強制征收程序。 第五十八條〔聯席制度〕自然資源部門牽頭,聯合公安、信訪、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要與紀委監委、檢察院、法院建立征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抓前段、治未病”理念,定期研究執紀執法、信訪、行政復議、監督、審判等工作中的問題,理順管理體制,解決執法不規范、管理漏洞和制度空白等問題。 第二節 被征收人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三搶認定〕被征收人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農作物、林果苗木、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凡經征地工作組調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搶栽、搶種、搶建。 (一)栽種反季節、超密度、違反生長規律的林果苗木; (二)多次、多地突擊移栽的林果苗木; (三)未取得合法手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臨時搭建簡易建(構)筑物; (四)建設數量明顯不符合實際生產生活需求的土窯、水井、水窖、路燈等; (五)添附明顯不符合農牧民日常生產生活需求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六)其他明顯不是為生產生活建設的栽種和建設行為。 第六十條〔處理方式〕嚴厲打擊搶栽、搶種、搶建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已經形成的地上附著物必須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屬地蘇木鄉鎮街道(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清除。 第六十一條〔騙取補償費責任〕違反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以搶栽搶種搶建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征地補償費的; (二)與征收土地無關的人員,通過為被征收人提供信息、財物或合股等方式參與搶栽搶種搶建,騙取報酬或參與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的; (三)非法占有集體土地,騙取征地補償費的; (四)冒領、騙取征地補償費的; (五)其他符合構成犯罪和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變相騙取補償費責任〕違反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按規定補償標準“漫天要價”,采取威脅、要挾等手段,脅迫項目用地單位接受不合理的補償條件獲取不當利益的; (二)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等方式幕后交易,向項目用地單位索要額外征地補償費用,獲取非法高額補償的; (三)其他符合構成犯罪和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阻撓責任〕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述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抗拒、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制止和清除搶栽、搶種、搶建等行為的; (二)阻礙征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三)其他符合構成犯罪和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擾亂秩序責任〕違反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實施下列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在項目用地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等場所滯留、靜坐的; (二)非法聚集等方式滋擾、糾纏,或采取攔截車輛、封門堵路的; (三)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留置在生產工作場所的; (四)在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過程中蓄意搗亂、煽動不明真相人員阻止會議進行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符合構成犯罪和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三節 用地單位責任追究 第六十五條〔非法占地責任〕項目用地單位未經審批非法占用農用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造成村民房屋、地上附著物等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非法強拆責任〕項目用地單位非法采用威脅、恐嚇、斷水、斷電、斷路、堵路等暴力的方式強制搬遷,給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私自補償責任〕項目用地單位私自直接或變相給予被征收人標準以外的額外補償,擾亂正常征地秩序,發改、工信、建設、能源、自然資源、林草等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礦產資源出讓、土地出讓等方面采取限制批準等方式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節 工作部門和人員責任追究 第六十八條〔監管不力責任〕各單位未積極履行監管責任,監管不到位導致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保密與監管責任〕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項目選址、土地征收等信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項目選址、土地征收等信息,或支持、指使、參與搶栽、搶種、搶建等違法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依法問責。 黨員干部、行使公權力人員(含村社干部)支持或參與搶栽、搶種、搶建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未按照規定及時制止上述行為或行為發生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的,嚴格依紀依規依法追責問責。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十條〔未依法處置責任〕應當啟動強制征收程序未及時啟動,造成相關建設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無法實施或延遲履行補償職責導致補償費用增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后果的,嚴格依紀依規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十一條〔非法征占責任〕征拆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非法使用補償費責任〕侵吞、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EEDSSZGEQRMZF—2023—014號。《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旗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準政發〔2013〕42號)、《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旗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準政發〔2016〕45號)、《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準格爾旗預征收(用)農村集體土地工作流程的通知》(準政發〔2017〕15號)、《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批轉旗國土資源局電力線路征地補償標準修改方案的通知》(準政發〔2017〕33號)、《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轉發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充制定補償標準的通知》(準政發〔2023〕4號)同時廢止,《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準格爾旗礦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準政發〔2023〕22號)中關于附著物補償方式及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六節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相關條款執行。本辦法發布前已完成清點的地上附著物數量仍以原清點結果為準。本辦法發布前已開展征地工作的項目,已簽訂協議的仍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七十四條〔解釋權限〕本辦法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房屋補償標準表 2.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3.青苗補償標準表 4.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 5.電力線路征地補償標準表 6.準格爾旗完全失地農民配合項目建設申請領取獎 勵金審核表 7.準格爾旗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申報審核表 8.準格爾旗征地區片分類情況 9.相關政策解釋 附件1 房屋補償標準表(單位:元/平方米、元/個)
說明:室內裝潢的精裝修是指具備以下全部必備項目和1項(包括1項)以上其它項目;簡裝修是指具備4項(包括4項)以上必備項目。 必備項目包括:1.改水、電;2.改暖;3.鋪地磚、地腳線;4.套裝門、吊頂;5.櫥柜、廚房扣板吊頂;6.窗簾;7.內墻面粉刷。 其它項目包括:1.包窗口、埡口;2.廚房推拉門及埡口;3.電視背景墻;4.沙發背景墻;5.衛生間扣板及吊頂。 附件2 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說明:每戶雞窩不超過5個,超過5個需提供養殖手續;每戶山藥窖不超過3個,超過3個需提供種植規模佐證材料。 附件3 青苗補償標準表
附件4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
附件5 電力線路征地補償標準表(單位:元/根、個、基)
一、如鐵塔實際占地面積與相對應的區片地價標準計算后,補償費高于表中補償標準的,按實際占地面積及區片地價標準計算補償。 二、通信線路桿塔占地補償標準參照上表執行。 三、10千伏及以下農網工程,只對損毀的地上附著物(含青苗)給予補償,對桿塔及拉線占地不予補償。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準格爾旗征地區片分類情況 一、Ⅰ區片包括21個社區、行政村,分別是: 興隆街道辦事處:站北社區、中心社區、鑫凱社區、周家灣社區、薛家灣村; 迎澤街道辦事處:南山社區、南苑社區、湖西社區、廣和社區、湖東社區、曙光社區; 藍天街道辦事處:賈家灣社區、張家塔社區、白云社區、陽光社區、關地塔社區、鐵北社區; 友誼街道辦事處:御景社區、長勝店村、和泰社區; 沙圪堵鎮:不拉村。 二、Ⅱ區片包括154個行政村、社區,分別是: 薛家灣鎮:長灘村、哈拉敖包村、業林溝村、紅臺子村、柳樹灣村、大塔村、不連溝村、城坡村、黑岱溝村、陽堯子村、馬家塔村、三寶窯子村、柳青梁村、大飯鋪村、點岱溝村、海子塔村、永勝壕村、牛光圪旦村、亭子焉村、良安窯村、百草塔村、陽塔村、勉格令村、寧格爾塔村、白家渠村、溝門村、巴潤哈岱村、白大路村; 友誼街道辦事處:蘇計溝村、唐公塔社區、草場村、張家圪旦社區; 興隆街道辦事處:王青塔村、邦郎色太村; 藍天街道辦事處:阿岱溝村; 迎澤街道辦事處:巴漢圖村; 大路鎮:東孔兌村、老山溝村、何家塔村、房子灘村、前房子村、城壕村、大溝村、二旦橋村、常樹梁村、烏蘭不浪村、爾圪氣村、小灘子村; 布爾陶亥蘇木:公益蓋村、鏵尖村、孔兌溝村、蒿召賴嘎查、爾圪壕嘎查、植機壕村、李家塔村; 沙圪堵鎮:速機溝村、烏拉素村、賈浪溝村、常勝店村、榆樹塔村、劉家渠村、烏素溝村、特拉溝門村、伏路村、神山村、西營子村、哈拉溝村、廟壕村、打麻梁村、安定壕村、敖靠塔村、忽昌梁村、納林村、五字灣村、四道包村、雙山梁村、張家圪堵村、石窯溝村、布爾洞溝村、寨子塔村; 十二連城鄉:巨合灘村、召梁村、天順圪梁村、康布爾村、西不拉村、興勝店村、楊子華村、蓿亥圖村、東不拉村、二道拐村、腦包灣村、五家堯子村、董三堯子村、三十頃地村、廣太昌村、蠻漢壕村、黑圪勞灣村、西柴登村、柴登村; 暖水鄉:水泉溝村、圪秋溝村、昌漢不拉村、昌漢素村、哈必漢村、德勝有梁村、暖水村、榆樹壕村; 龍口鎮:龍口社區、大口村、沙墕村、馬柵村、南窯梁村、大圐圙梁村、沙坪梁村、紅樹梁村、公蓋梁村、韓家塔村、麻地梁村、臺子梁村; 魏家峁鎮:范家峁村、柏相公村、魏家峁村、四分子村、井子溝村、杜家峁村、雙敖包村、鄭峁梁村; 納日松鎮:山不拉村、烏拉素村、羊市塔村、奎洞溝村、納林廟村、大西溝村、松樹墕村、老荒地村、二長渠村、川掌村、勿圖門村、勿圖溝村、阿貴廟村、紅進塔村、烏蘭哈達村、大路峁村、敖勞不拉村、柳塔村、二道柳村; 準格爾召鎮:準格爾召村、忽吉圖村、炭窯渠村、四道柳村、鏵尖村、黃天棉圖村、沙蒿塔村、烏蘭哈達村。 三、Ⅲ區片包括5個行政村,分別是: 布爾陶亥蘇木:腮五素村、達壩席利嘎查; 暖水鄉:肯木肯村、韓家塔村、德勝西村。
附件9 相關政策解釋 一、水澆地:有保證的水源和灌溉設施,渠系配套、畦堰明顯、土地平整;在一般年景下能進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用管道和其他設施澆灌的耕地除外)。 二、塔地(梯田、下濕地、壩地):下濕地是指丘陵之間低凹部分耕種的耕地;塔耕地由古河道洪水淤澄而成,地勢平坦,土壤肥沃;梯田是指人工修建的水平梯田。 三、梁耕地:梁峁地帶能耕種的耕地。 四、林地:喬木郁閉度達到0.2、灌木郁閉度達到0.3的為林地。(郁閉度:指森林中喬木樹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標。它是以林地樹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林地面積之比,以十分數表示,完全覆蓋地面為1);林地上椽材以下的喬木一律不予清點。 五、果(杏)樹:根據1998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綜合標準》的規定,成片果樹種植密度每畝最多不超過112株。 幼果(杏)樹補償分為四個等級,樹干直徑1—2厘米的按20元/株補償,樹干直徑2—3厘米的按40元/株補償,樹干直徑3—4厘米的按60元/株補償,樹干直徑4厘米以上或者樹冠直徑1.3—2米的按150元/株補償;超幼果樹標準的以樹冠平均直徑分等級。小果樹直徑2—2.5米,小掛果直徑2.5—3.5米,中掛果直徑3.5—4.5米,大掛果直徑4.5米以上。 棗樹補償分為6個等別,胸徑4—5厘米(含5厘米)按100元/株補償,胸徑5—7厘米(含7厘米)按200元/株補償,胸徑7—10厘米(含10厘米)按300元/株補償,胸徑10厘米以上按450元/株補償。 六、旱井按體積計價,計算方法為:平均半徑2×3.14×平均深度=旱井體積,由于旱井形狀與錐形相似,寬度必須平均,最窄處按2米計算(旱井直徑最寬處小于2米的按實際計算)。 七、遷入公墓額外補貼:因征地拆遷需遷墳選擇公墓安葬的一項補貼。 八、遷墳獎金指遷墳戶在規定期限內遷出的獎勵金。 九、棺木補償指在征地拆遷中需對被拆遷戶為家中老人預先購置的棺木進行搬遷但又無法挪動而給予的補償。 十、民用低壓線標準劃分:水泥桿高度不低于10米、間距不大于70米、導線直徑不小于2.5mm;三項四線標準:導線直徑不小于5mm、其它與民用低壓線標準相同。達不到標準按50%補償。 十一、冷棚要求:鋼架結構、鋼管間距小于1.2米、脊高高于2.7米以上。低于此標準要折合(木架結構按50%折算)。 十二、每戶村民僅可有一口用于人畜飲水和農業灌溉的機井按標準補償,其它用于農業灌溉的機井,有合法證件的按標準補償,無合法證件的一律不予補償。 十三、梅花井參照民用井標準執行。 十四、三蹲位以上磚廁所,每增加一個蹲位增加300元補償。 十五、關于拆遷補償依據的確認 拆遷補償的依據(房屋權屬)。考慮到歷史原因形成部分農村宅基地未審批,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也未完成,拆遷補償依據需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被拆遷人能提供宅基地證的,以宅基地證作為補償依據。 (二)下列情形,雖未拆遷房屋,但無法審批農村宅基地的,可享受住房安置: 1.整村整社搬遷的; 2.就近安置宅基地選址不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短期內(拆遷期限內)無法審批農村宅基地的。 (三)被拆遷人不能提供宅基地證或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文件的,根據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按以下程序辦理: 申報。被拆遷人應如實向征拆工作組申報擬拆遷房屋基本情況,并對其申報內容及房屋權屬的真實性負責。 審查。當地村民委員會應對被拆遷人戶籍情況、房屋居住等宅基地具體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內容包括被拆遷人戶籍是否屬于本村村民;是否在本村已享受“十個全覆蓋”農村危舊房改造等優惠政策;在本村范圍內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使用政策等,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審核。蘇木鄉鎮街道應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應簽注審核意見并簽章。 確認。征地工作組根據當地村民委員會、蘇木鄉鎮街道出具的審查、審核意見,按照拆遷補償相關政策,與被拆遷人辦理拆遷補償登記。 十六、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遷戶,拆遷工作結束后,蘇木鄉鎮街道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包括被拆遷人姓名、身份證號、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建設項目等情況)建立電子檔案,防止重復安置。 來源:準格爾旗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