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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隆回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規范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邵陽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邵市政發〔2021〕11號)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以及其他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建設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項目建設指揮部代表縣人民政府負責相應項目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部署安排和統籌協調。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為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業務性工作。 (一)貫徹執行督促落實國家和省、市、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適時提出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完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導、全程參與鄉鎮(街道)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實物量調查核實工作。 (三)負責對參與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提請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騰地公告》《遷墳公告》等。 (五)參與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經費概算,做好全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經費的足額收繳、儲存、審批撥付和征收補償款的支付。 (六)參與安置方案的初步審查、安置地的初步選址、正常基礎的補償及超深基礎的論證。 (七)負責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拆除、評估、測繪、風險評估等機構開展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相關業務。 (八)負責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征收補償安置責任單位,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其工作完成情況納入縣重點工作督查內容和縣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一)做好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包括現場調查、張榜公示、協議簽訂、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等。 (三)負責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過程中發生的群工矛盾糾紛調處、遺留問題的處理及信訪處置等維護穩定工作。 (四)負責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報建報批工作; (五)負責收集被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以及權屬人戶口本、身份證、銀行卡等資料,并及時整理建檔,負責征收檔案的臨時管理和按時移交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開展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七)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建立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重大問題政策協調機制,成立隆回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協調、督促檢查、重大問題處理。 第七條縣自然資源、住建、公安、發改、財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審計、衛健、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保障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八條遵循“依法征收、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經費應當在實施征收前足額繳存到縣人民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設立的土地房屋征收專戶,實行專款專用。資金未到位,不得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九條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提請縣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或者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縣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住建、自然資源、公安、城管、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土地出讓、不動產轉讓及不動產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五)特種養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地范圍內實施搶建、搶種、搶栽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予補償。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期滿后,擬征收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查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青苗、農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擬征收土地的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和三個以上村民代表蓋章或簽字確認;擬征收土地上青苗、農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所有權人簽字確認。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社區)組意見等,確定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批準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申請聽證的權力等內容,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或者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申請聽證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縣人民政府根據聽證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重新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自征收土地批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或者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自土地征收公告后一個月內作出安置補償決定。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實行“三榜公示、兩級審核”陽光征收工作機制:第一榜,公示被征收房屋及其戶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征收補償(獎勵)安置結果。在土地房屋征收所屬村、組張榜公示,每榜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布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監督。第一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第二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滿后進行,由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提請縣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內容為被征收房屋信息、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征收土地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一)。征收土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九條專業菜地、專業魚塘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常年種植蔬菜或養殖魚類水產并有相關配套設施的生產基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二計算補償。 第二十條耕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三計算補償。 第二十一條 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四計算補償。 第二十二條成片林、疏林、零星樹木、竹類及經農林部門批準的苗木苗圃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五計算補償。水田、旱土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自然資源、農林部門批準,不屬于專業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第二十三條茶葉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六計算補償。 第二十四條藥材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七計算補償。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附表八計算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補償一般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地類面積實施補償。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按批準地類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范圍內地類現狀與勘測技術報告不符的,經實地調查丈量后,由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負責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遷墳公告,經核實后按附表九給予遷墳補助。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八條征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青苗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戶。對分配有爭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縣農業農村局應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等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在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房屋結構等級標準(見附表十)進行補償,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分散遷建安置另給予宅基地調換、水、電、路、超深基礎等補助(見附表十三)。被征收房屋補償到位后,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拆除費用列入征收成本。房屋殘值包含在補償費之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征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鎮規劃圈內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一),按合法房屋權證每證一人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費;其房屋位于城鎮規劃圈外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二),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補償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栽、搶建、搶裝修的,對搶栽、搶建、搶裝修的部分不予補償; (四)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三十五條征收合法住宅兼經營、生產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征收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用房,其營業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60%的補償,不再安置經營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征收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產用房,其生產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生產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 (四)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住宅房屋結構補償標準(不含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室內裝修補償費和獎勵)增加20%補償,不再安置養殖場地。 第三十六條征收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的非住宅房屋,有工商營業執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房屋補償標準(不給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的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經營場地。 征收學校、幼兒園、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的過渡費和搬家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見附表十四)。 安置房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8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裝修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24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建房和裝修12個月)。如因安置責任單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安置責任單位應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按雙倍支付過渡費。 分散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貨幣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計算兩次搬家費。 貨幣安置計算一次搬家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計算過渡費及搬家費。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獎勵。按簽約期限分三個階段計獎,第一階段簽約每平方米獎勵300元;第二階段簽約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第三階段簽約每平方米獎勵100元,逾期不予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逾期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并在規定期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0元。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房屋室外生產、生活設施參照附表八予以補償。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安置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細則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自行購買商品房。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為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鋼混結構的毛坯房,價格由政府分區域確定,被征收人按高層(帶電梯)不超過3000元/㎡、多層(不帶電梯)不超過2700元/㎡的均價購買。安置房分配按照簽訂協議先后順序號為次序進行選房。 縣城規劃區外的只能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縣城規劃區內的可以實行集中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由被征收人依法申請宅基地。安置面積按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計算。 具體安置方式由項目指揮部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新建安置房的用地應在實施房屋征收前依法批準,由安置責任單位負責統一組織建設。 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征收機構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進行審定,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應安置人員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 (一)安置人員范圍: 1.合法房屋產權人及其直系親屬和合法夫妻的戶籍在冊家庭人員,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履行義務的。 2.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3.持證人及持證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1)屬于獨生子女的; (2)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3)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如一戶同時出現上述多種情形,也只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享有安置人員資格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1.在過往房屋拆遷中已補償安置的人員; 2.未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履行義務的(含居住、寄養、寄讀、空持戶籍、繼子女等人員); 3.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突擊遷入人員;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門注銷的人員;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臨聘人員)。 6.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家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四十三條對被征收人自購商品房安置和購買政府建設或采購的安置房安置的給予購房補助。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50㎡/人×2500元/㎡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房產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購買政府安置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50㎡/人×15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自購商品房的,購房補助直接發放到戶;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購買政府安置房的,購房補助在購買安置房款中結算抵扣。 第四十四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房屋,原則上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條件不允許的可采取分散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用地由村級組織負責調整。 (一)集中遷建安置:安置責任單位統一辦理用地報批和工程報建手續,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兩米以內正常基礎各安置戶自行建設,對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工作的給予補助,基礎需要超深處理的,安置責任單位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超深基礎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論證,據實補助。 (二)分散遷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房。 (三)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房屋被征收的,只安排一處安置地,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積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房屋,其中一處被征收,他處房屋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的,不安排安置地。 第四十五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一至五級殘疾及重大疾病人員,經縣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后,給予每人30000元的困難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征收房屋、附屬物等評估中違反規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安置,煽動、組織參與鬧事,謾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無理阻撓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影響社會穩定和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擅自辦理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鄉鎮(街道)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嚴重影響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一條從事征收工作的人員,在征收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補償安置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收繳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拒不上繳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注銷。 第五十四條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應當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第五十五條 被征收人不能與征收機構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程序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被征收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 第五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所轄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及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以建設用地項目為單位,及時收集整理相關土地房屋征收資料,項目完工后及時移交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其剩余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細則執行。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以及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鄉鎮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后,此前施行的本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本細則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細則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細則施行。 來源:隆回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