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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寧畬族自治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在全縣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本縣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已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或征地所在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無房屋,其國有土地上擁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可以參照本辦法補償。 三、本辦法所稱的征地房屋補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由補償人對被補償人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補償人是指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被補償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四、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五、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與被補償人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做好土地農轉用報批,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等工作。 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征收指導中心)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政策研究、計劃編制、任務下達、資金申撥、監督考核、指導協調等工作;負責起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 補償人負責對征地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征地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及補償情況;負責征地房屋補償、搬遷、拆除等工作;負責收回被補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并提供給不動產登記部門注銷登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監督相關工作;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工作的業務指導、服務和監督。 發改、財政、公安、司法、建設、民政、人力社保、文廣旅體、綜合執法、市場監管及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二章 補償管理 六、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縣人民政府確需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項目在批準、核準或備案后,符合第(五)項情形的在成片開發方案批準后,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 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抄告法院、公安、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建設、民政、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單位。 八、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后,擬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征地房屋補償的依據: (一)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遷入的除外; (二)房屋轉讓、互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九、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后,補償人應當查明被補償人的戶籍、安置意向、被補償房屋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況等事項。被補償人應當如實申報戶籍、提供被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等產權相關情況。 被補償房屋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補償人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補償人公布;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 十、被補償人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征收指導中心應當擬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包括:補償人、征收范圍、安置地點、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等內容。補償方案應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被補償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時間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過半數被補償人認為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工作由征收指導中心具體負責。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補償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十一、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補償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補償房屋價值和安置房屋價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十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在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告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組織被補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補償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補償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人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十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初步評估結果,由補償人將每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補償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補償人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補償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補償人應當向被補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四、被補償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被補償房屋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征地房屋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五、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補助和獎勵等標準,根據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最新規定執行。 十六、被補償人選擇商品期房安置或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自被補償房屋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安置的商品期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自被補償房屋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縣人民政府應當交付用于安置的商品房。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商品現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自被補償房屋搬遷之月起計發六個月;被補償人選擇商品期房安置或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前款對應規定的過渡期限計發。 十七、商品期房交付后,補償人應當支付被補償人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選擇商品期房安置的,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選擇遷建安置的,補償人應在被補償房屋搬遷驗收合格之月起十二個月內辦理好建房手續并交付給被補償人動工建設,如逾期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十八、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補償人按被補償房屋評估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的百分之五給予一次性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補償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補償人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九、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期內,征收主管部門與被補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被補償人在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被補償人騰空搬遷后,補償人應當將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補償協議以及被補償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部門,并告知被補償人申請被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補償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補償協議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二十、被補償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按時搬遷騰空且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二十一、土地征收申請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二十二、已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補償人未履行協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征收主管部門或者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補償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二十三、征收主管部門與被補償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被補償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 被補償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章 補償安置 二十四、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商品房安置、遷建安置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宅房產,應當合并補償安置。 二十五、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的子女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被補償人同意,可以根據被補償房屋按戶數平均分攤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作為不同安置戶予以補償安置。 (一)夫妻雙方合并計一戶; (二)計戶產權人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年齡計算日期截止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公布之日; (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多個(含兩個)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權調查表(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可以按登記共有人或家庭成員進行分戶(共有人或家庭成員分戶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戶); (四)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調查表(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中產權人只登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分戶; (五)被補償房屋產權人只登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夫妻雙方均已去世的,其第三代可分戶;夫妻雙方一方去世的,其第三代不予分戶。 二十六、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遷建安置: (一)不屬于征地范圍內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被補償房屋產權人屬于公職人員; (三)買賣或其他形式轉讓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且沒有取得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四)已按規定享受房改政策; (五)已按規定享受審批建房用地政策; (六)已按規定享受征收遷建安置、公寓安置、商品房安置(財產戶除外)政策; (七)被補償人建筑占地面積小于15㎡;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可按改變后用途予以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公布的前兩年改變用途為商業用房并連續使用的,憑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原法定用途補償安置后,再給予原法定用途評估價的30%補助。上述商業用房為底層店面房屋,需結合實際經營情況認定其商業用房面積。 二十八、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的,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補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景寧畬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征收合法審批的臨時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其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超過批準期限、范圍等的臨時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其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屬于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被補償房屋圍墻內的空地(天井)參照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 政府劃撥土地成本價對應標準給予補償。 三十、征地房屋補償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征地房屋補償涉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華人擁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參照被征地行政村村民標準執行。 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在補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節 貨幣補償 三十一、貨幣補償指由補償人根據被補償房屋評估價格,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商業、辦公的,按照評估價給予補償,并按規定給予獎勵; (二)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工業、倉儲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之和給予補償,并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節 遷建安置 三十二、選擇遷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房用地的土地性質為劃撥; (二)紅星街道、鶴溪街道所轄行政區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不實行遷建安置; (三)建房安置點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確定; (四)建房層次按照景寧畬族自治縣規劃部門的規定執行; (五)建房用地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被補償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在15㎡(含15㎡) —54㎡(含54㎡),安置占地54㎡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積在54 ㎡—81㎡(含81㎡),安置占地81㎡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積在81㎡以上的,安置占地108㎡的建房用地; (六)被補償房屋按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時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七)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積超過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部分,由被補償人支付土地劃撥成本價等費用; (八)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08㎡的,建筑占地面積超過部分分攤的房屋建筑面積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九)建房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原則進行; (十)“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礎設施由補償人組織統一建設,建設費用納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 第三節 商品房安置 三十三、符合遷建安置資格的被補償人選擇商品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出讓,安置點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確定; (二)被補償房屋按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時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三)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08㎡的,建筑占地面積超過部分分攤的房屋建筑面積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四)商品房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在15㎡(含15㎡) —54㎡(含54㎡)的,安置建筑面積200㎡(含200㎡)以內的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在54㎡—81㎡(含81㎡)的,安置建筑面積300㎡(含300㎡)以內的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在81㎡—108㎡(含108㎡)的,安置建筑面積400㎡(含400㎡)以內的商品房; (五)被補償人根據可安置商品房建筑面積及補償人提供的套型面積自由組合; (六)安置商品房價格分為廉購價、優惠價、市場銷售價三種,并根據層次、朝向進行調節。 安置商品房建筑面積與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廉購價購買;超過被補償房屋建筑面積,但屬可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優惠價購買;安置商品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可安置建筑面積,確因戶型原因超過部分,按安置房市場銷售價購買。安置商品房廉購價、優惠價按縣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七)商品房安置的結算事宜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四節 其他規定 三十四、原戶籍在征地行政村范圍內的,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或自行購買紅印戶口、藍印戶口的居民,不屬于公職人員或已下崗同時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被補償人確認為項目紅線征收人口,其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商品房安置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三十五、在征地紅線范圍內依法擁有房產且不符合遷建安置資格的被補償人確認為財產戶(項目紅線征收人口除外),其選擇商品房安置的,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按照《景寧畬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六、補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補償款的,由征收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三十七、沒有征地批準文件或未按批準征地范圍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由征收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三十八、被補償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補償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籍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九、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房屋補償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征收主管部門、補償人以及其他從事補償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紀委(監委)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四十二、本辦法中的高層建筑,是指地面總層數十層以上(含十層)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四十三、本辦法中安置商品房的房源: (一)政府在景寧縣范圍內訂購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已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不包括獨棟、聯排、疊拼、合院別墅和商業用房。 (二)景寧縣范圍內政府已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設并已完成原項目安置后富余的國有性質的安置房。 四十四、本辦法規定的被補償人比例按戶計算。被補償人以合法有效的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認定結果計戶(有多個共有人計一戶)。 四十五、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景寧畬族自治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暫行管理辦法(修訂)》(景政發〔2020〕18號)同時廢止。未明確事宜,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7日印發 來源: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