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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繁昌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我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作如下規定: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定職權內核發的證照給予補償。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后可給予補償: 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內:(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以航拍圖為準,沒有航拍圖的,以現場調查公示為準);(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間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安置(以航拍圖為準,沒有航拍圖的,以2007年大拆違公示資料為準)。 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外:(1)2007年8月14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以2007年大拆違公示資料或現場調查公示為準);(2)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調查摸底啟動之日期間建造的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補償安置不得超過人均35平方米。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標準補償安置面積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規定補償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1.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縣、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以及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內1999年12月31日前、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外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依據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重置價格(以下簡稱重置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2.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內 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間建造、縣城規劃南區范圍外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調查摸底啟動之日期間建造,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應分別與1999年12月31日前、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計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償。 3.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戶補助20000元。一本戶口兩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員中有若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分別享受補助。 (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統籌安置,安置面積按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及優惠政策確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安置。標準安置面積與被征收房屋(混合、磚木結構)同等面積部分,實行“征一還一”,并依據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基準價格(以下簡稱基準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之間結構、成新等差價。其中對房屋結構和成新較低的房屋,在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以內的部分,結構和成新差價合計最高限額按300元/㎡計算。 (1)結構差價。不同結構房屋之間按重置價格計算差價。安置到總層數8層以上的高層房屋,結構差價按25%計算;安置到7層以下的多層房屋,結構差價按50%計算。 (2)成新差價。按照縣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成新系數結算成新差價。 (3)區位差價。不同區位安置,按照縣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區位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之間區位差價。 (4)樓層差價。被征收房屋不計樓層差價,安置房樓層差價由征收人確定。 (5)多層及多層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總層數8層至11層的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2%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2至18層的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4%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9層及以上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6%增加安置面積。 2.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基準價格的60%購買;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條件且無力購買的,可實行共有產權,租售并舉。 3.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的,可按下列方式合并增加住房面積,但累計安置面積(不含不可分割原因購買的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 (1)按不超過人均10平方米增加計算安置面積; (2)按本規定可增加的人口計算安置面積。 4.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貨幣補償方式中規定的標準實行貨幣補償。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可每戶優惠申購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基準價格的60%購買。一本戶口兩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員中有若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分別享受優惠購買20平方米安置房。 6.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則上不得超出應安置面積(即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申購住房面積+可增加安置面積)10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20%購買。 7.被征收戶符合低保條件,按“征一還一”產權調換后面積達不到50平方米的,可實行貨幣補償,優先安排進公租房。 8.安置房產權。實行產權調換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應注明“農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樣。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上市交易的,被征收人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及相關規費,其辦法另行規定。 (三)計算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時,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扣除人均標準安置面積部分后,給予土地補償;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扣除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后,給予土地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一)從事辦公、生產、倉儲等房屋征收時,有有效證照及規定時間(縣城規劃南區內1999年12月31日,規劃南區外2007年8月14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規定時間后建造且經所在鎮批準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對土地的補償按國家規定的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工業用地上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用房征收時,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價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折算的流轉價款,再按征收時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補償金額。 三、家庭人口的確定 (一)家庭人口按戶口簿記載的人口計算(包括原戶口中除軍官以外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接受勞教或服刑人員以及自費農轉非人員)。寄居戶、空掛戶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辦理的分戶、并戶、遷入戶和遷入人口均不得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二)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離異)子女因種種原因遷出或符合入戶條件尚未入戶的,長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經證明未享受過房改政策且他處無住房的,經本人申請、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后,可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計算補償。享受政策后,征收人應將被征收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證號、戶籍情況登記造冊,書面通知征收辦、鎮(含縣經濟開發區,下同)、公安派出所。已按本規定享受征收政策的,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享受。 (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因各種原因(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導致無戶口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戶口已遷出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經證明未享受過住房保障政策,且為唯一住房的,可按原戶口遷出時的家庭人口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征收補償安置政策。 (四)一戶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塊)征收時,對其房屋面積應合并計算,并按一戶享受產權調換。 (五)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35平方米且選擇產權置換,被征收人子女已成年未婚的或已結婚未生育的,分別增加1個人口計算。 四、其他補償 (一)喪偶老人居住的獨立房屋征收時,可在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不再享受其他補償安置優惠政策。孤兒及未婚(不含離異)一人戶家庭居住的獨立房屋征收時,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補償優惠政策。 (二)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征收補助,按公布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行。 (三)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內全部或部分放棄安置的,按放棄安置的面積100元/㎡計算放棄安置補助費。 (四)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最高不得超過400元/㎡。征收人可根據征收工作量確定搬遷時間段,并結合區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搬遷的一律不予獎勵。獎勵辦法應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五)被征收人放棄產權調換,選擇縣城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內放棄的面積部分按500元/㎡(購房券)給予住房補助(二手房按250元/㎡)。選擇在各鎮規劃區內購買商品房的,由各鎮自行制定補助標準。 五、公示 (一)基本情況公示。所有征收地塊的被征收房屋均經三榜公示并經縣征收辦牽頭確認。一榜由社區(村)在征收現場公示;二榜由鎮在轄區內公示;三榜在繁昌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時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應公布征收人電話和主管部門電話,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征收人在報送征收地塊摸底資料時,隨文報送三榜公示情況及結果。三榜公示的主要內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號(含其他權屬證明)、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及他處住房等情況; 2.被征收房屋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類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稱)、戶籍、家庭人口及相互關系和計劃生育情況; 4.被征收人是否為“雙困”家庭或生活困難群體; 5.其他需公示的內容。 (二)補償結果公示。征收過程中,征收人應在征收現場張榜實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被征收人交房時間及搬遷序號;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號及相關權屬證明,被征收人姓名、戶籍、家庭人口,計劃生育情況,非住宅房屋應公示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權類型等; 3.補償安置情況,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情況,產權調換待安置時公布安置房的坐落、幢號、樓層、結構、面積、產權歸屬、差價結算結果及支付情況; 4.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六、證照確認及疑難問題的處理 (一)無證房屋應按地形圖予以確認。地形圖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圖、衛星遙感影像圖來代替;無地形圖、航拍圖的,以2007年大拆違公示資料或現場調查公示為準。對建造年代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征收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證明,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鎮公示后出具確認意見,縣征收辦審核。 (二)縣征收辦牽頭組織證照確認小組對征收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照、公示結果、征收補償安置中的疑難問題等進行審查、核實,并出具審核意見。對因當事人提供虛假資料、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相關證照的,應嚴格查處;騙取產權登記的,應依法予以注銷。對相關職能部門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違規發證,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七、本規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8年10月15日印發的《繁昌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繁政辦〔2018〕13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本規定執行前已啟動征收的地塊仍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