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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蒙山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43期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蒙山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蒙山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為規范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住宅用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嚴格實行“一戶一宅”總原則進行安置。對持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不動產權證書或相關部門認定依法應給予補償安置的房屋,以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房屋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 第四條 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每戶按占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標準進行。 拆除一棟或一戶多棟房屋都只予安置一處住宅用地,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被征收人可以將本戶原被拆遷的合法宅基地與村民小組分配取得的征地留用地合并安置使用。住宅用地由政府統一規劃集中安置,蒙山鎮、西河鎮在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涉及安置的,在縣城規劃區內集中安置;在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各鄉鎮原則上在本鄉鎮范圍內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的住宅用地,原則上按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性質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一)以下情形,不予安排住宅用地 1.拆遷主住宅房屋以外獨立的豬舍、牛欄、蠶房、加工廠等非住宅的生產性用房(除不動產權證書注明為住宅用途外); 2.征收房屋占地面積不足30平方米(不包括30平方米)的。 (二)安置住宅用地標準 1.符合給予補償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積在80(含80)—150平方米的,按原住宅房屋實際占地合法面積1:1比例安置住宅用地。 2.符合給予補償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積在30—80平方米的,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可在本戶獲得分配的征地留用安置地面積中優先合并宗地安置,需要增購補足80平方米(或規劃基本戶型)的,增購部分住宅用地價格按第三方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的宗地價格進行結算。 3.符合給予補償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第三方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的宗地價格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住宅用地。 4.符合給予補償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的,超過已安置住宅用地部分面積按第三方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的宗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五條 提供安置房產權置換方式 (一)住房產權置換標準 1.被拆遷人(戶)選擇住房產權置換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結構類型進行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面積比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置換安置房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如下: (1)被征收房屋為框架結構,按1:1.15置換。 (2)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按1:1.1置換。 (3)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紅磚、水泥磚、砂磚)結構,按1:1置換。 (4)被征收房屋為土木(泥磚、土坯)結構,按1:0.95置換。 2.對被拆遷人(戶)被拆遷的住房建筑面積達不到人均25平方米的,在被拆遷后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選擇安置,但最高安置住房面積不超過置換的主屋建筑面積的3倍,超出應安置的建筑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擬置換住房第三方評估價格購買。 (二)安置住房差額面積補償 1.被拆遷人(戶)所選擇的安置住房面積超過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積的,超過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積,按照擬置換住房的第三方評估價格結算差價。 2.被拆遷人(戶)在住房安置面積范圍內,按照規劃建設戶型安置房源范圍內自主選擇戶型套數。被拆遷人(戶)選擇的總建筑面積尚未達到或超過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面積需按擬置換安置住房價格補差。如總安置面積不足部分已達到規劃建設相應戶型的一半面積以上面積,可再選擇1套相應型住房,超出安置面積部分需按擬置換安置住房的第三方評估價格購買。 3.置換住房產權性質:拆遷住宅需要產權置換的,征收人提供的產權置換房源為出讓土地所建的全產權毛坯房。 4.住房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被征收人可以選擇住房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5.產權置換房源 (1)由政府項目實施單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設安置小區,用于住房產權置換安置。 (2)由社會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建設房,由政府購買用于解決安置住房。 (3)由政府在出讓商住用地中,約定建設一定數量安置房,用于無償解決安置用房問題。 (4)在危房、舊城改造項目富余房源。 第六條 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被拆遷人(戶)承諾不需要住房產權置換安置或安排住宅用地安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評估價值再上浮30%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七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戶)無法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貨幣補償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參照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法進行評估補償。被拆遷房屋原有宅基地補償標準按附件1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項目拆遷房屋因歷史原因未落實回建地的,可采取住房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安排回建住宅用地方式進行安置。 第十條 按本辦法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房屋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的,征收實施單位還應付給被征收人(戶)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過渡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補,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按8元/平方米·月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8個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少于400元的,按400元計算。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遷費按每戶800元補償;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8元增加搬遷費。固定設施搬遷費按附件2執行。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申請房屋征收評估技術鑒定,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拆遷人負責,鑒定結果維持原估價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產權置換、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稅費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戶)回建房屋辦理建設工程費用按附件3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1.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 2.固定設施搬遷(移裝費)補償標準 3.蒙山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被拆遷戶回建房屋辦理 建設工程費用標準
附件1 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
附件2 固定設施搬遷(移裝費)補償標準
附件3 蒙山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被拆遷戶回建房屋 辦理建設工程費用標準
來源:蒙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