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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應該是在什么時候?對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可不是征收方想什么時候評估就能什么時候評估的,從原則上來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應當是在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當日,也就是需要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這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我們打個比方來說一下,比如相關部門在2024年9月6日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張貼,那么,在選定評估機構之后,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需要馬上參照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而不是幾年后。 所以,在遇到征地拆遷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這個評估時點有沒有落實到位,如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相關部門并沒有組織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且也沒有評估機構人員馬上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而是好幾年后,才開始評估,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評估機構究竟是以哪個時間節點來進行評估的。 一般而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并不是唯一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標準,對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幾年后才開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那么就要看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后的幾年里,房地產市場價格有沒有發生較大的變化,如果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比幾年前高了不少,那么就不能再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了,相關部門就需要另選評估時點,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倘若評估機構堅持以幾年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則是很不公平的,且也可能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針對這種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法院也會支持被征收人的訴訟請求。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上述法律規定中有關“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規定,應當結合《征補條例》有關“公平補償”條款,作統一的法律解釋,而不能靜止、孤立、機械地強調不論征收項目大小、征收項目實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單方責任,也不考慮實際協議簽訂日或者補償決定作出日甚至實際貨幣補償款支付到位日的區別,均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 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如果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遲遲沒有啟動下一步征收程序,或是因補償問題,其遲遲沒有作出補償決定,幾年后才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作出補償決定),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思,需要另選評估時點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否則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而對于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評估時點,與選擇貨幣補償的評估時點從原則上來說應當是一樣的。雖然產權置換只需要提供安置房,但是這個安置房的價值應當要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相等,也就是說,產權置換一般是按拆一還一進行,但這個拆一還一是按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價值來算的,而不是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位置比較繁華,是市中心,而安置房位置則比較偏遠,雖然房屋面積相等,可價值不等,此時征收方就需要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總之,征地拆遷無小事,只要有一點不合法,都會對被征收人的權益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大家在以后的征地拆遷中要是遇到問題,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律師,萬不可拖延,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