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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糾紛律師: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確定?想必大家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已經看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最終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補償,補償是高還是低,完全掌握在評估機構工作人員的手里。 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上房屋,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環節對廣大被征收人來說都非常的重要,所以,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國在2011年專門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該評估辦法中,對評估機構如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比如評估機構如何選定,在該評估辦法中就明確規定了,是由被征收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這期間征收方不可以進行任何的干預,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下來,征收方則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抽簽等方式確定。 但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要么就直接剝奪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自己擅自決定評估機構,要么就在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時進行各種干預,擾亂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思緒,但無論是哪一種阻礙當事人選定評估機構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在拆遷評估環節,我們廣大被征收人是有權利選擇評估機構的,這是法律賦予我們大家的權利,一旦遇到有征收方干預評估機構的選定,那么,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