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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拆遷中,征收方這么推進征收可不合法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中,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應當無補償、后搬遷。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先補償、后搬遷是征收原則?墒菍嵺`過程中,有的征收方經常為了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盡早實現征收目的,往往會采取“先搬遷、后補償”的征收方式對開展征地拆遷工作。 那么何為先搬遷,后補償呢?所謂的先補償、后搬遷其實就是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是在什么協議也沒有簽訂,什么補償也沒有支付的情況下,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騰空房屋,然后強制占用土地,推進土地征收工作。 但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來說,征收方以先搬遷、后補償的方式實施房屋征收,顯然其的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而且,拋開程序合不合法不說,就先搬遷、后補償這一征收方式,就已經對被征收人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房屋征收應當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先進行協商,等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相關部門需要將補償落實到位,即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方需要將補償款如約如數地打到被征收人賬戶中,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安置房符合交房條件,被征收人已經拿到了安置房的鑰匙,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按照協議中的約定,騰空房屋并交付給征收方拆除,也就是征收方才可以推進土地征收工作。 如果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落實補償款,被征收人未拿到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強制推進土地征收工作。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判例中就指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 如果只征收不補償,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進行,也就是按照“先搬遷、后補償”的方式實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甚至在一分錢都沒有拿到的情況下,就讓被征收人直接騰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權證等,那么這顯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 所以,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無論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無論雙方就補償事宜有沒有協商過,只要拆遷補償沒有拿到手,安置房未按約定交付,都建議廣大被征收人不要輕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頭承諾,搬出被征收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