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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糾紛律師:遇到拆遷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都會想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他們知道,只有法律才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最好的方法。 然而,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許多當事人又不知道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下面凱諾律師就簡單地針對這個問題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我們首先要說明的是,被征收人是有權針對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一般而言,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當行政機關侵害我們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時,那么,我們針對這些違法行為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如果征收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那么,一旦在征地拆遷中他們以各種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手段強行拆遷,違背法律法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時,無論其有沒有親自參與在違法拆遷中,被征收人都是可以以該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當然了,在遇到違法拆遷時,我們一定要弄清楚是哪個部門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不能盲目且隨意的確定,一定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在我們弄清確定了起訴對象后,我們便可以據此確定管轄法院。 事實上,《行政訴訟法》中對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有很多的法律規定,我們來看一下《行政訴訟法》中是如何對此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我們國家,絕大多數的行政訴訟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只有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后,行政訴訟案件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我們具體到行政訴訟案件中,如果你遇到了拆遷補償、違法拆遷等問題,且侵害你合法權益的人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話,那么我們應當要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如果是其他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比如是城鄉規劃部門、國土地資源部、城鄉房屋登記機構等行政機關,我們大家應當要先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征地拆遷矛盾糾紛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二十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或是被征收人收到了補償決定等,那么一般情況下應該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不過,大部分情況下的行政訴訟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管轄,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進行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