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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補償分配?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其中,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農民個人所有,所以,這部分土地補償費是直接發放給村委會的。 但并不代表著土地補償費就全部是村委會的了,一般村委會在收到這部分土地補償費之后,需要將百分之八十的補償費分配給村民個人。但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村委會在收到這部分補償之后,往往不會對外嫁女(上門女婿)進行任何的補償。那么,作為外嫁女,是否有權利獲得這部分補償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告訴大家。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根據去年施行的新《婦女保障法》中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 中還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婦女是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權益,其也享有申請宅基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方面的權益以及土地征收各個方面的補償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婦女在男方家里沒有取得承包地,且也沒有享受過任何的補償安置,那么該婦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村委會就不能收回,而且該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其也是有權獲得補償安置的。 實踐中,如果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部門以該婦女已經嫁出去了為由或是男方是落戶于女方家,不是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對其補償安置,或是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那原則上來說就侵害了“外嫁女”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當事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