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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單位分配的公房拆遷,承租人有沒有補償?公房是單位提供給員工的福利房,這種房屋一般情況下員工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現如今這種分房的福利已經很少了。那么,實踐中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話,這種房屋應當要如何補償呢?作為沒有產權的承租人,其是否又可以拿到拆遷補償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的辦案經驗來為大家簡單地淺析一下。 首先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法規上是將房屋所有權人列為了被征收人,也就是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人。但法律法規上也并沒有明確規定,補償安置與其他利害人沒有關系。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經常以公房承租人沒有產權等為由直接拒絕與其協商補償,甚至對其不予任補償,這種行為其實過于武斷,間接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多地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的權益,在新出的一些政策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中就規定,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公有住房騰退的,產權單位應當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賃置換、產權置換等房屋置換方式或者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 項目范圍內直管公房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比例達到實施方案規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騰退房屋的,產權單位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可以依申請作出更新決定。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另外,《北京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也有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當然了,如果公有房屋產權已經由承租人買下來了,那就不存在補償應該歸誰,應該給予承租人多少補償了的問題了,只要承租人手里有產權證,那拆遷補償給其也是理所應當的。 對于未獲得產權的,每個地方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承租人選擇了產權置換這一種方式,那么征收方需要提供房源給公有房屋承租人,對于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個地方規定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有的是將絕大部分的補償費用需要給予到公有房屋承租人手中的,只有少數補償費是給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的。 比如《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中規定,如果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對解除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給予公房承租人,對于征收的是非住宅公有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其余的百分之八十給予公房承租人。 除此以外,因征收給經營性公有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周轉用房、獎勵以及其他補助費等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最后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單位分配的公房,那么,作為承租人,其是有權獲得拆遷補償的,實踐中,如果征收方直接跳過大家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補償,甚至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從原則上來說就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公房承租人可以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