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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城市更新中的協議拆遷應該如何進行?想必很多老百姓都不知道,除了普通的征地拆遷之外,實踐中還有合村并居、城市更新等以這些名頭開展的拆遷活動。對于這幾種拆遷形式,在老百姓的眼里認為它們都是一樣的,他們之間并沒有太大的差別,但其實合村并居、城市更新以及我們常遇到的普通拆遷活動是有一定區別的。 比如城市更新中產生的拆遷,一般則屬于協議拆遷。這里需要提醒大家,協議拆遷的主體一般是普通的民事主體(開發商),不是政府,是由開發商牽頭的拆遷行為。但這種拆遷方式對被征收人來說也有一定的好處,就是協議拆遷需要與廣大被征收人商量著來,不能強迫大家搬遷,如果廣大被征收人不同意,那么其是可以拒絕的。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辦案經驗來告訴大家,城市更新中產生的協議拆遷具體要如何推進? 一、簽約比例必須達到95%以上 首先凱諾律師在這里需要告訴大家,由于城市更新類活動是近幾年才出來的,所以為了維護廣大被拆遷人的利益,北京、深圳相繼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在條例中就如何推進城市更新類拆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屬于舊住宅區城市更新項目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后,組織制定搬遷補償指導方案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方案,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業權利人同意后,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定市場主體,由選定的市場主體與全體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對于拆除重新的,一般情況下,拆遷主體需要與95%以上的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如果低于這個簽約比例,從原則上來說就不可以推進相關的拆遷工作。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就需要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一定要仔細地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完整,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如果補償不合理,那么建議最好不要在協議上簽字,一旦簽上字,且后續簽約比例達到了法律上規定的,那么該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被拆遷人若想撤銷或是確認無效就會變得非常困難。 不過,實踐中,有的拆遷方會在絕大多數老百姓都不愿簽字的情況下,會以糖衣炮彈的方式誘導被拆遷人,比如“這份協議對大家沒有影響,你可以放心的簽”或者是“你只要簽了協議,等以后會給你較高的拆遷獎勵費”等等,此時大家就一定要分辨他們的用心了,避免掉入他們設好的陷阱里。 二、必須要保障被拆遷人選擇權 另外,城市更新類項目中涉及拆除重建的,被拆遷人是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更新搬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 也就是說,一旦房屋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被拆除,那么被拆遷人可以就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等自由選擇,拆遷方不能只提供一種方式,或是強迫被拆遷人只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是產權置換。 所以,實踐過程中,廣大被拆遷人一旦遇到拆遷方強迫自己選擇某種補償方式的話,建議被拆遷人馬上向有關部門反映,當然也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對個別未簽訂協議的,由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最后,城市更新類中涉及拆遷的,在個別被拆遷人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那么拆遷方需要報人民政府,然后需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決定或是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拆遷方在沒有經過任何的協商與調查等程序下,直接強制拆除了被拆遷人的房屋,那么作為被拆遷人,一定要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拆遷方下發的一些文件,然后盡快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