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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拆遷協議上要有什么內容?征地拆遷中,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按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需要將所有的事項都要明確在協議里面。 但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發現,個別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推進征收工作,為了能在預定的期限內完成征收項目,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以各種威逼利誘的方式,企圖讓被征收人簽訂空白協議,或者說是口頭上答應了被征收人提出來的要求,但并沒有將所答應的事項填寫在書面協議上,反而拿著什么都沒有的空白協議讓被征收人簽,之后馬上強制拆除房屋,強制占用土地。 可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房屋征收必須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雙方在協商好補償事宜之后,需要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在將所有的拆遷補償款支位到位之后,征收方才能推進征收工作。 也就是說,征地拆遷只有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給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補償下,征收方的征收行為才算是合法,如果補償沒有給到位,或者說是拆遷協議是空白的,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