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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糾紛律師: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要先申請,你知道嗎?土地是非常寶貴的資源,而對農民來說,土地也是其最主要的經濟來源,如果沒有土地,那農民的生活可以說就失去了一定的保障。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地糾紛也在不斷地出現,比如土地被村委會擅自流轉,村委會擅自收回土地(宅基地),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還有的是個別部門因公共利益占用了村民的土地而不予任何補償、土地征收程序違法等等。 所以,為了盡可能地保護農民土地的權益,我國制定并公布了各種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而去年農業農村部又發布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該《辦法》又進一步對土地承包權、土地征收、有償退出及征收損失等方面進行了重新界定,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辦法》中的內容來看看《辦法》是如何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的。 一、村委會、村民小組不得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村委會是不可以隨便調整承包地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另外,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調整方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實踐中,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強制收回村民承包地、隨意調整承包地的行為時有發生,但這其實已經侵犯了村民的權益。村委會調整承包地的行為只能發生在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自然災害毀壞土地的情形,無論是誰都不可以把承包地打亂重新分配,這是侵害廣大老百姓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于確實需要調整的,也需要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的同意,同時還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如果未事先報批,或是報批未獲得批準,就擅自調整了土地,那么其行為就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經營權轉讓,應以書面形式先申請 另外,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發包方無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絕同意承包方的轉讓申請。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 從這條法律法規上我們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協讓的,但是轉讓時必須要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民不可以直接對承包地進行轉讓,否則與對方所簽訂的轉讓協議可能就會無效。 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將終止 實踐中,有的人因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舉家落戶于城區或是落戶于外地城市,不再進行耕種土地,但其為了不讓土地荒蕪,所以便會把自己家的承包地全部交回。 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在交回承包地時,一定要慎重,因為按照我國現在的政策規定,一旦交回,那么就算還在承包期內,其承包合同也會終止,而且,自愿將部分承包地或是全部的承包地全部交回以后,可能就再也不能要求承包地了。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土地是農民老百姓的命根子,所以在遇到土地糾紛時一定要盡快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