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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糾紛律師:哪些事項村委會應當要及時公開?村委會與村民之間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務,可以說都需要經過村委會之手,包括發放國家給予農民的農業補貼,精準扶貧補貼、教育補貼、就業補貼、醫療補貼以及土地補償費的發放、土地流轉租賃費的發放等等。 所以,在老百姓的眼里,村委會有著很大的權力,村委會說怎么分就怎么分,說怎么做就怎么做,村民只有聽的份。但其實并不是這樣的,村委會只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其所行使的一切行為基本上都要受村民的監督,其不可以擅自做決定,尤其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比如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分配方案以及集體收益分配情況等等,都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且還要將這些分配情況依法及時地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這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也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五條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將財務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使用管理情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還有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等事項,村委會都需要以書面的的形式及時在村里的公告欄里,或者村民經濟聚集的地方公開,讓農民知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