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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糾紛律師:違法建筑未在兩年內被處罰,就能順理成章變成合法建筑?近日有一位湖北的當事人在平臺上咨詢律師說,自己家有一個小型的鋼筋加工廠,該加工廠是在2012年建設的,目前已經經營了十余年,但是前不久,突然有城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來說,該加工廠是違法建筑,要求自己在一個星期內自行拆除,否則就要強制拆除。 對城管部門的做法,當事人覺得非常的不可思議,好端端的加工廠怎么突然就成了他們口中說的“違法建筑”了.....當事人不甘心自己苦苦經營的加工廠就這么沒了,所以其便在網上開始查找,最終其似乎查到了對自己比較有利的信息,說只要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處罰,那么就不會再進行處罰。 因此,該當事人認為,其的加工廠已經經營十余年,這十余年期間并沒有人說該加工廠是違法的,其也沒有收到過相關部門的任何的文件,所以,在經營了十余年的情況下,相關部門要求自己馬上拆除該加工廠,顯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違法建筑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且也未被處罰,就真的能從違法建筑直接變成合法建筑,相關部門就真的不能再對該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嗎? 對于這個問題,凱諾律師可以在這里很肯定地告訴大家,自然不是的。雖然違法建筑沒有在兩年內被相關部門發現并進行處罰,但這并不代表著你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建設的加工廠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就是合法的。 雖然《行政處罰法》中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但顯然有很多老百姓對這條規定并沒有實質性的吃透,顯然以該條規定認為“兩年內未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就不能再進行處罰”的想法是對這條規定的一種的誤解。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說,違法建設行為一直存在,哪怕該違法建筑已經存在了十余年之久,只要未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只要日后被人投訴、舉報,或者是被相關部門在平常的保護耕地的活動中發現,那么相關部門仍然是有權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隨時對該違法建筑進行處理的,其是不受這兩年的期限的。 所以,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建設住宅,或者是加工廠、養殖場以及其他商業性用房時,一定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萬不可抱著“只要兩年內沒被發現,就能變成合法建筑”的心態搞建設,避免以后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得不償失。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最后再強調一點,雖然違法建筑兩年內未被發現不能順理成章的直接變成合法建筑,但是相關部門在對此類房屋進行處理時,也應當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進行,而對于當事人來說,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時,要審查是在什么情況下,倘若之前一直未被查處,然后突然就收到了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通知,那么一定要看該房屋所占用土地是否已經被納入在征收范圍之類了,要是房屋在征收范圍內,那就需要對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提高警惕,避免房屋被以拆違法的方式拆除,被征收人最后一分錢補償也沒拿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