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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在征收之前,已經納入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房屋怎么補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類建設項目也是有條不紊地在推進中,比如這兩年國家大力支持的城中村改造類項目,還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的建設項目等等。 但不管什么項目,只要涉及到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那自然就會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情況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但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農村房屋在很早之前就已經納入在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因各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幾年之后,相關部門再次決定征收這些土地,用于項目建設,可是此時該房屋所占土地已經在城市規劃區內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呢?是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呢,還是應該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體土地性質,那么在被征收后,自然也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規定的程序來實施征收,且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的。 但是,如果該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經在此次征收之前被早早地劃入在城市規劃區內,或者說第一次未實際占用,第二次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之前,該土地已經在城市規劃區內,那么,一般情況下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這在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曾明確指出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不僅如此,相關的裁判案例中也對此有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已經在好多年前就將征收地塊已經劃在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并沒有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又或者說是當時只征收了部分房屋,又留下了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沒有被征收,但后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該部分房屋的土地已經被劃在了城市規劃區域內,那么此時若想再征收該農村房屋或是土地,就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了。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進行補償,那么,這就對被征地農民非常的不公平,倘若以此補償,那很有可能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拆遷中如果遇到拆遷補償等問題,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