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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專業拆遷律師:征收方未按時交付安置房怎么辦?房屋被征收,一般征收方需要提供貨幣補償或者是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就這兩種補償方式任意選擇。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就這兩種補償方式而言,很多被征收人都會選擇產權置換這種補償方式,也就是由征收方提供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價值)差不多的安置房。 從原則上來說,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以后,征收方就需要將與被征收人協商的結果全部落實在書面協議上面,包括安置房的面積是多少、安置房位置在哪,過渡費的標準、過渡方式是什么,以及什么時間交付安置房,違約責任等等事項,之后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及時提供周轉用房給被征收人,或及時支付過渡安置費,按時交付安置房。然而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卻遲遲沒有將安置房交付給被征收人。 那么,實踐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都已經過了協議中約定的期限,仍然沒有將安置房交付給被征收人,作為被征收人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要求征收方支付兩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征收方需要提供給被征收人周轉用房,如果被征收人選擇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話,征收方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直到交付安置房為止。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如果征收方未按約定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相關部門要求支付其兩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具體以地方發布的標準為準。 當然了,對于由征收方提供周轉用房的,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征收方沒有交付安置房的話,被征收人也是有權要求征收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比如《臨沂市蘭山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市區產權調換的過渡期為:多層24個月,高層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規定,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補償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產權調換房屋的損失。就地產權調換的,逾期臨時安置費自補償協議簽訂之日后24個月或36個月起計算。 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補償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產權調換房屋的損失。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表達的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雙方應當要遵循協議約定,按時交付安置房,如果過了期限未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則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要求。 2、起訴變更補償方式 如果相關部門拒絕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說安置房無法實現,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變更補償方式,如果征收方拒絕,建議最好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針對他們拒不履行自己補償職責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安置房確實無法建成的情況下,一般法院也會判決變更補償方式的,就是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此過程中,遇到征收方毀約、違約等情況,那么千萬不要一味地等待,可以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