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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糾紛律師: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享有這些權利,你知道嗎?(下)我們昨天的文章中說到了,征地拆遷是一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的大型建設活動,被征收的土地往往都涉及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而且所占用的土地面積還非常大,涉及的人民群眾也非常多。所以,遇到過征地拆遷或者說是了解過征收拆遷的老百姓應該都知道,征收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征收也并非大家所想的那樣簡單。 無論是征收國有土地,還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相對于來說都比較復雜,而且,其中所涉及的細節也特別繁瑣,因此,征收方若想順利推進征收工作,早日完成征收項目,那么其就必須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推進征收工作,一旦出現細節漏洞,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必然就會遭到侵害。 一旦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比如拆遷補償給的不合理、征收方在未告知被征收人具體征收信息、補償標準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推進征收工作等,那么在此之后肯定會出現一系列的征收拆遷糾紛,導致征收項目停滯不前。 只不過,實踐過程中,許多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遇到征拆糾紛以后,并不知道如何處理,甚至有的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征收中都享有哪些權利,這也是導致被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因素。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告訴大家,被征收人在征收中除了我們昨天說到的一些權利之外,還有哪些權利。 一、選擇權 這里的選擇權包括兩種,一種是對評估機構選擇的權利,一種是對補償方式選擇的權利。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所以對于評估機構的選定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不是由征收方決定,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選定成的,再由征收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抽簽等方式確定,征收方仍然不能私自選定評估機構。 選擇評估機構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被征收人可以在所有的評估機構中選定一家具有資質,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來對自家房屋進行評估。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不是每一家評估機構都具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資質,這點大家在選定之前一定要審查好。選定之后,評估機構就可以結合房屋的具體情況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不過,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并不會直接告訴被征收人其享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而是直接選定評估機構,導致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選定程序一點都不了解,不知道該評估機構是否享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資質。 這里凱諾拆遷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評估機構由征收方直接選定肯定是不合法的,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也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對此提高警惕,對于已經收到的評估報告一定要馬上審果,看看是否與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相符,如果有問題,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 而對于補償方式的選擇,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既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還可以選擇提供宅基地建房這一種補償方式,毋庸置疑,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另一種選擇權。 也就是說,征收方提供給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至少要有這三種,被征收人可以結合自己家的情況,從而選定一種補償方式,對于選擇貨幣補償的,那么征收方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按時支付拆遷補償款,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對于選擇宅基地遷建的,如果有條件,則需要提供合適的宅基地,讓被征收人建房,同時還要按照重置價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補償。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方只提供了以上三種中的某一種補償方式,那肯定是不合法的,同樣也是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的行為,此時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二、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一般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之后,征收方需要第一時間將分戶評估機構送達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看到評估報告之后,如果認為該評估報告中的房屋情況與實際不符,或者認為評估結果不合理等,那么被征收人則是有權利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的,對于復核結果不滿意的,其也是有權利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的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 只不過,實踐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還有這項權利,最終導致錯過了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機會。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征收方未將這些權利告訴被征收人,那從原則上來說,其行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權益,作為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 三、救濟權 最后就是,救濟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補償不合理,或者認為征收程序不合法,相關部門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與自己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沒有按照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以及自己對征收方下方的相關文件不服,包括補償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等,被征收人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這是法律賦予大家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具體的征收中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去現場調查、取證,如果有必要,建議馬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