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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征收律師:在評估中,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在征地拆遷中,對在征收范圍內的每一戶人家的房屋一般來說都需要進行評估,尤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之后,由評估機構人員出具評估報告,需要注意的是,評估報告可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主要依據,所以,評估環節對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因此,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后,對評估環節可一定要重視。 想必大家都知道,實施征收可會產生巨大的利益,而且涉及的被征收人可不止一戶人家,往往會有很多戶,對于一些特殊的征收項目,往往可能會涉及上百戶人家,所以在實踐過程中,經常有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就會在評估階段做手腳,比如將本應納入在征收范圍內的面積沒有納入在評估范圍內等,一旦未納入在評估范圍內,那么補償最后必定會減少。 那么,在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在評估階段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才能減少損失呢?主要有以下幾點,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 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來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也就是說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在被征收人手里,而不在征收方的手里。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經常有征收方為了節省時間,或者為了更好的減少補償,會以各種理由來直接確定評估機構,有的被征收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還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對于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有征收方在未經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就替被征收人決定了評估機構,那么作為被征收人,一旦發現,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盡早的提出來,要求他們重新選定評估機構,對于已經作出評估報告的,則可以要求在重新選定評估機構,之后重新結合房屋的實際情況出具評估報告。 二、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入戶調查 在由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之后,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實地入戶調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一般來說,只要實地調查之后,那么才能很客觀的反映出房屋具體的價值是多少。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評估機構拒絕入戶調查,認為入戶實地查勘沒有用,直接采取衛星航拍圖的模式,或者是通過別人的口述來確定房屋的最終價值,這對被征收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且不合理的,此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可以重新要求他們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對于已經出具評估報告的,被征收人則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的10日內申請鑒定,當然也可以直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評估方法應當采取市場比較法 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需要對評估方式進行分析,之后選擇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評估方式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評估機構評估人員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評估方式有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等,一般不同的房屋性質需要選擇不同的評估方式來進行。那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房屋為住宅類型,那么嚴格來講應當選擇市場比較法進行,這是比較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只不過實踐過程中,很多征收方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往往為了縮減征收成本會選擇成本法進行評估,如果按照成本法進行評估的話,那評估結果肯定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評估機構以成本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提出來,尤其是在評估結果很不明顯有失公平時,一定要馬上申請復核或者是鑒定。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評估環節對被征收人至關重要,一旦發現評估程序不合法,或出現貓膩等,建議被征收人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如有必要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