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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豐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2〕39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寶豐縣城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城市規劃區以外區域可參考本辦法擬定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上報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全縣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并確定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及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 (四)用于補償房屋的基本情況;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獎勵標準; (九)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及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鼓勵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以協商方式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在協商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章 補償安置標準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實物安置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被征收人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在協商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支付。 2.房屋征收價格評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的規定執行。 3.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執行,如無參照標準,由價格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附屬物的補償參照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執行,如無參照標準的,由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 (二)實物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實物安置方式,在協商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補償: 1.商用住房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1:1.2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安置房28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貨幣補償;補償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28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繳納差額部分房款。 2.庭院式房屋置換面積部分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1:1.2的標準進行補償。房屋置換面積部分,由征收實施單位結合房屋情況進行確定;房屋置換面積以外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3.被征收人置換1套安置房后,剩余置換面積超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60%的,被征收人可置換第2套安置房。 (三)停產停業補償費 1.被征收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償費: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 (2)具有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如商業服務用房、倉儲等)所有權或使用證明文件等資料; (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記及國家規定的納稅證明文件(連續經營證明)。 2.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由價格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行業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6個月。 4.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協商無果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手續后先予征收,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仲裁)結果確定后支付。 5.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已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七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人認定標準:本村居民且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對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持有有效宅基地相關證明材料,且已建有房屋的,由村委會依法組織初審并公示無異議后出具“一戶一宅”證明,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后,可認定為有效宅基地。 (二)應補償安置面積的認定標準:宅基地范圍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房屋主體部分。 (三)對認定房屋合法面積的補償: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和實物安置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在協商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支付。 2.被征收人選擇實物安置 (1)三層以下(含三層)的房屋主體建筑面積240平方米以內部分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1:1.2的標準進行補償;土木結構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1:1的標準進行補償。 院內空地補償:院內合法空地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以1:0.45的標準進行補償。 (2)被征收房屋三層以下(含三層)建筑面積240平方米以外合法建筑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3)房屋實物安置結算方式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物安置方式進行。 3.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執行,如無參照標準,由價格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附屬物的補償參照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執行,如無參照標準的,由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 (四)空白宅基地按照宅基地實際合法面積置換90平方米安置房;土地使用證上的超標面積按照1:0.4的比例置換安置房。 第八條 “住改商”的處理 對于房屋性質為住宅,正在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沿街房屋,在征收實施期限內,由房屋征收部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經營實際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可將其一層認定為具有經營性質用途,除按住宅房屋補償外,另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償;認定面積只限于沿街(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原建設的自然間,擴建、搭建、改建部分不予認定。 第九條 補助與獎勵 (一)臨時安置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補償安置房為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發臨時安置費,100平方米及以下每戶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每戶每月1200元;150平方米以上(不含150平方米)每戶每月1500元。自協議簽訂后,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在交房之前按照每6個月結算的方式進行發放,直至安置房交付,自行結束臨時安置費發放。 被征收人常住戶籍登記人口中滿70周歲以上或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元臨時安置費,直至安置房交付,自行結束臨時安置費發放。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補償且安置房為現房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計發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搬遷費 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按照被征收人土地證合法面積,以15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發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安置房為期房的按照上述標準計發兩次。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如約完成搬遷的,由被征收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公示3日無異議后,另行給予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搬遷補助費。 1.被征收人為軍(烈)屬的; 2.被征收人或其同住的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身患重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3.房屋征收期間,被征收人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變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4.被征收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確有困難的。 (三)獎勵 為獎勵被征收人響應縣人民政府號召,積極搬遷,實行“先搬遷、先補償、先獎勵、先選房、超時限不予獎勵”的原則。 1.征收開始之日起10日內(含10日)簽訂補償協議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的,給予30000元獎勵; 2.征收開始之日起10日至20日(含20日)簽訂補償協議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的,給予20000元獎勵; 3.征收開始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簽訂補償協議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的,給予10000元獎勵。 超過30日簽訂補償協議的,不再獎勵。 用作商業用房、倉儲、廠房等的,獎勵同上。 空白宅基地在簽訂協議獎勵范圍內,不享受過渡補助、搬家補貼。 第三章 被征收人權益與糾紛 第十條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一)安置房選擇順序按照簽訂協議順序確定,具體選房辦法按選房方案規定執行。 (二)被征收房屋對外租賃的,被征收人應當終止租賃合同,征收部門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對房屋、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在提存補償金、留存安置房指標并經公證處證據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權屬明晰后再進行補償安置。 (三)為保證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交付的原房屋統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除,被征收人一律不得自行實施房屋拆除。 (四)違法違規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享受一切相關征收政策。 (五)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不享受獎勵政策。 (六)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應當收回,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辦理抵押或他項權利的,由當事人負責解除手續。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辦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實施期限內拒不簽訂協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實施單位所在當地人民政府報請縣人民政府做出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取消簽約獎勵金和優先選擇安置房資格,征收人將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公開與監督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按照“四公開三公示一監督”的要求進行,即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公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開、安置房房源戶型公開、現場工作人員和監督電話公開,丈量登記和計算結果公示、補償及獎勵補助結果公示、安置房分配結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自然資源、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本方案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獎勵標準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當事人的;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房屋補償及補助、獎勵等資金的,依法收回相關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征收工作中,對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利用網絡平臺、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謠言或不實信息,影響征收工作正常推進的,或侮辱、謾罵、恐嚇、毆打、阻撓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況,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按照原征收方案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內容,與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寶豐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