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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尤溪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條例》(2018年修正),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要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有序推進,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干部群眾的思想和宣傳發動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條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五公開一監督”,即堅持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開,征收產權公開,征收補償安置數量、金額公開,被征收戶家庭人口公開,安置宅基地選擇綜合評分結果公開。 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尤溪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 征收主管部門要抓好監督和指導,縣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三章 集體土地征收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尤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尤政文〔2023〕149號)文件執行。 第六條 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但原土地所有權單位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實行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只能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要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第七條為確保復墾工作,用地單位應按《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自然資規〔2023〕2號)規定繳納土地復墾押金,土地復墾押金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共管賬戶。土地復墾押金標準為耕地復墾費不低于16000元/畝、其他農用地不低于5000元/畝。 對無法恢復種植的臨時用地,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負責協調落實辦理 。 第四章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第八條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禁止在征地范圍內從事以下行為: (一)遷入戶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及新建、擴建、翻建、裝修等; (三)改變土地用途; (四)改變房屋用途及變更續租手續; (五)辦理和變更營業執照等;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行為。 第九條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之前,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正常分戶條件的,根據戶籍管理機關登記的戶數進行摸底,并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項目單位共同審核確定具體戶數,并張榜公布。 第十條 在征收區域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產權的個人列為被征收人。個人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補償的重置價格,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竣工年份、不同結構、成新系數和修繕程度計算補償。 征收補償安置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房票安置、宅基地異地安置三種,被征收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如下: (一)貨幣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由被征收人放棄宅基地,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房屋確定的整體評估單價)+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獎勵金(含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其他項目補償金額。 由被征收人轉讓且過戶、已轉讓未過戶給非本村村民的房屋不予宅基地安置,實行貨幣安置或房票安置。 (二)房票安置方式。按照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尤溪縣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尤政規〔2025〕2號)文件執行。 (三)宅基地異地安置方式。現有宅基地原則上按“征一還一”返還給被征收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安置房,具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1〕18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一戶一宅”面積和分戶情況制定宅基地分配和補差方案。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積按重置價格進行補償。補償費結算如下:房屋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房屋補償單價×成新系數)+土地地價補償金〔(證載建筑占地面積-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積)*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獎勵金+其他項目補償金額。 安置地建設原則上以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建設主體,安置地土地性質原則上為集體土地性質。 根據《尤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尤溪縣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尤政文〔2020〕149號)文件規定,按照“統規、自建、統管”的要求,以多戶聯建方式進行自建,房屋一次性封頂,外觀一次性裝修完畢。 被征收村集體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申請安置地規劃、選址、用地范圍、方案編制、報批和協調辦理項目開工前等前期各項審批手續辦理以及竣工驗收后房屋產權辦理。 被征收村集體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的宅基地異地安置建設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涉及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原則由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實行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 第五章 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二條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具體程序如下: (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的,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發布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的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辦理征收凍結相關手續。項目征收范圍公布后,征收實施單位應將具體征收地址、范圍、暫停辦理內容及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及不動產登記、住建、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以上部門應依法辦理征收凍結等有關手續。 (三)開展擬征收土地及房屋現狀調查。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土地的地類及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建筑情況等進行摸底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通過征求意見和論證的方式,對社會穩定性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并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擬定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決定是否擬定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定、論證。論證后報有關部門預審,形成意見一致的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公告期間內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過半數有異議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舉行聽證。 (六)發布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后,應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予以公告。 (七)作出土地征收決定。縣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等有關內容。需要延長搬遷期限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在征收實施過程中,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尤溪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按原政策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原有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三明市尤溪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