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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堅持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房屋征收經辦中心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財政、發改、自然資源、市監、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房屋征收實行縣政府決定制度。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項目; 。ǘ┓蠂窠洕蜕鐣l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ㄈ┙涍^公開征求意見的征收補償方案; 。ㄋ模┩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ㄎ澹┭a償金額足額專戶存儲到位。 對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超過500戶(含500戶)的,應當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縣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ㄒ唬┙M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ǘ┱髑笠庖娖跐M,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于3日。 。ㄈ┡f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區域內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搶栽搶種、擴大經營范圍、搶辦營業執照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建、自然資源、稅務、市監、民政、衛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實施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作出后,應及時公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補償包括: 。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耐.a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隨機抽取。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朝向、成新、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并送達。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20%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挟a權證的非臨街住宅房屋1:1調換住宅樓房。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按照建筑面積20%給予獎勵。有產權證的非臨街非住宅房屋1:1調換非臨街非住宅樓房,選擇調換住宅樓的,按照1:1.3計算,如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臨街非住宅樓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方式安置。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每個產權證獎勵20000元。 。ǘ┯挟a權證的臨街非住宅房屋1:1調換臨街非住宅樓房,選擇調換住宅樓,按照1:2計算;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每個產權證獎勵20000元。有產權證的臨街住宅房屋1:1.6調換住宅樓房;如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臨街非住宅樓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方式安置。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每個產權證獎勵20000元。 (三)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被征收人能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房屋合法的,按照有產權證房屋的標準補償。 。ㄋ模o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符合居住條件的(指有炕、煙囪、水、電、暖設施,屋頂有保溫層等),按照有證房屋標準的80%調換住宅。 。ㄎ澹┙浥鷾实呐R時建筑或無證房屋,符合居住條件的(指有炕、煙囪、水、電、暖設施,屋頂有保溫層等)按照有證房屋標準的50%調換住宅。 (六)在劃定的征收區域內,僅有一處房屋且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計算安置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無償安置到5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安置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增加面積10平方米之內的,按建筑成本計算,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七)按照規定計算調換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的,超出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補償。 (八)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協議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含3%)的,按建筑成本價格結算;誤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價款被征收人不承擔費用。安置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協議約定面積的,房價款按市場價格返還被征收人。 。ň牛┊a權調換分配原則:被征收人按訂立協議序號與搬家交房序號之和由小到大的順序在協議簽訂所對應的戶型中選擇樓層、序號。選擇同一戶型、序號相同的,采取抓鬮的方式分配。 。ㄊ┻x擇產權調換的,室內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為準;房屋實際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不符的,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際測繪的面積為準。 征收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際測繪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四條 征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房屋,涉及拆裝后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的,應當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不適宜在征收范圍內產權調換的企業單位和單位自管規模較大的房屋,產權調換地點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或者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并因實施房屋征收未能恢復重建的,應當結合房屋產權證信息及相關影像資料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后,并非被征收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對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 搬遷費,住宅房屋每戶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戶2000元。 因機械設備的拆裝、運輸所發生的搬遷費用,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300元,過渡期限按照實際計算。超過協議約定過渡期的每月每戶400元。 每個產權證(照)為一戶,在劃定的征收范圍內,僅有一處房屋無證,按一戶計算。 第二十八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依法經營的,計取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償標準為經營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12個月一次性計取。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實際過渡期計取。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ǘ┭a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ㄋ模┌徇w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經濟補償費; 。ㄎ澹┌徇w期限; 。┻^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實施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通榆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通政發[2019]13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來源:通榆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