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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被征收人未簽訂協議,征收方能直接強拆房屋嗎?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征收方想要盡快拿到土地,盡快推進土地征收工作,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多次之后,仍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即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征收方就需要依據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對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是法定程序之一。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當然了,只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還不行,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對該文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權利,只有過了救濟期限,那么征收方才可以去做接下來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救濟期限內針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若想實際占用土地,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其才可以實際占用土地,這是合法取得土地的合法途徑。 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絕大多數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往往會直接采取暴力的方式取得土地,比如在沒有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的行為,導致被征收人家里的物品以及家具全部毀損等等,這種暴力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