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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專業拆遷律師:房屋被違法拆除后可提起行政賠償之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想要盡快拿到土地,推進征收工作時,對于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時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集體土地中,需要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對于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針對該文件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征收集體土地的,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還需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法定程序。 只不過律師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法定程序似乎成了擺設,違法違規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況仍然在不斷地發生。 張某是四川成都的一位被征收人,其的房屋在2023年的時候被征收了,2024年相關部門開始發布征收公告,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但由于補償標準非常不合理,張某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了三四次也一直沒有協商成功。 2024年11月,征收方在未針對被征收人作出任何法律文件、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未出示任何證件、文書的情況下,帶人強制拆除了張某家的房屋,房屋被強制拆除,這是張某始料未及的。征收方帶人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給張某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不僅房屋毀于一旦,室內的家具、電器等也是全部被毀損。 事實上,實踐中類似于這樣非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況非常多,尤其是十年前,那個時候城市化建設迫在眉睫,為了推進征收工作,所以不管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中,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中,強拆似乎成了推進征收工作最為有利的一種手段。 但是關于強拆,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那也就是說,未經法院允許的強拆,補償未到位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統統都是不合法的。針對這種違法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讓違法強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實踐中可能也會有很多老百姓會擔心,房屋被強制拆除以后,自己獲得賠償就會不會變少?那么違法強制拆除之后的賠償真的會變少嗎? 這里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有權獲得賠償,也有權針對強制拆除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要求對方支付賠償款。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所以,房屋在被強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后馬上針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等拿到法院作出的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生效的判決書之后,再次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對賠償決定不服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任何賠償決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