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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漢中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政府確定漢中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負責由市政府確定并作出征收決定的重大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及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必備的專業人員。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人力資源信息庫,并負責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培訓。 第六條 各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漢臺區、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市級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相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戶區改造)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含棚戶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戶區改造)建設和舊城區(含棚戶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要求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發展改革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 (二)用于征收補償的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的銀行資金證明; (三)征收計劃與實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以上資料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合格,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記錄,對未經登記的建筑物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和認定處理。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在30日內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含棚戶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足額到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的監管賬戶。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在漢中市中心城區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縣、鎮涉及被征收人100戶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分別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據、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各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租賃、抵押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裝飾裝修、廣告設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本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另有下列行為的,不得增加補償費用: (一)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城管、公安、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涉及義務教育學生就學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學校就讀。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電信、郵政、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單位辦理戶口、電話遷移、郵件傳遞、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 (五)對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的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的載明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的意見為依據確認。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漢中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建立評估信用機制,并適時公布結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評估機構選定后應當及時告知被征收人,并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簽訂征收評估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并提供相關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評估人員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第二十七條 對評估結果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漢中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牽頭組建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并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給予貨幣補償的同時,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0%給予購房補貼。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購房補貼比例由市、縣(區)征收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測算確定,并在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中載明。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搬遷的先后順序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取相同價值內涵和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戶型的原則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就近上靠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應結算差價。公攤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 被征收人自愿選擇超出應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的,超出部分的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應結算差價。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且按規定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仍不足50㎡的,安排建筑面積不低于50㎡的住房且不結算差價。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的部分應當結算差價。 第三十六條 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按照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第三十七條 對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給予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屋權屬證記載用途為非住宅或有關部門認定用途為非住宅的; (二)在本區域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前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的;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有納稅憑證和近半年納稅記錄的; (四)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予以追回。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由房屋征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未能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公布。 第四十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內(含一年),每月按原約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每月按原約定標準的1.8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每月按原約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在漢中市中心城區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搬遷費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戶一次搬遷費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結算;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若需調整,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進行測算確定,并發文公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按規定期限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應給予獎勵。 漢中市中心城區按如下辦法對按規定期限搬遷的被征收人進行獎勵: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2萬元獎勵;30日至6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超過6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收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自然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30年3月18日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依照原有規定執行。 來源:漢中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