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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征地糾紛律師:土地補償費被村委會截留,其能截留嗎?《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交通、水利、能源、通信、衛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但在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之前,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需要給予合理、公平的征地補償。 其中,給予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和社會保障費等。在這些補償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一般情況下,需要直接給予被征地農民,也就是土地使用權人,不能經過村委會或者是其他人員。對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被征地農民(土地使用人)所有,歸農民集體所有,因此這部分補償一般情況下是直接發放到村委會賬戶上的。 實踐過程中,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放給了村委會,那么這兩部分補償被征地農民就沒有權利拿了,就全部歸村委會所有,而且絕大部分的村委會也會這么認為,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土地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理所應當,其有權就這部分補償進行處置。那么,土地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就真的全部歸村委會所有了嗎? 其實不然。 雖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就應全部歸農村集體所有。我們都知道,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后,不僅對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較大的調整,而且在補償標準上也是進行了修改,可以說是進一步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歸被征地農民所有。雖然這兩部法律法規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誰,但是地方相關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地方相關的情況也都制定了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相關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并在辦法中也紛紛明確了土地補償費最終的去向。 比如《尤溪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但原土地所有權單位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中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另外在《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該辦法第七條,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這里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有極個別的地方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分配比例,可也明確規定了需要將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總而言之,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對于土地補償費并不是歸村委會全部所有的,從上面的部分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多數地方都規定,村委會只可以截留土地補償費中的百分之二十,用于村里的公共事業發展,其余的百分之八十都需要由其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其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甚至私自裝進自己的腰包里。 比如在《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對于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費用的,要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如果因截留等造成了損失,要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一般能拿到土地補償費的,通常是土地有依法確權的。也就是說,如果自己家被征收的土地進行了登記備案,有土地使用權證等,那么被征地農民就可以拿到土地補償費,可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依法登記,那么這部分補償就有可能會被村委會截留。 當然了,對于已經依法登記了的,如果村委會以土地所有權不歸村民自己所有為由,拒絕分配土地補償費,或者將絕大部分土地補償費截留,那么被征地農民一定要馬上針對這種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在接到村民的投訴之后,需要核實,一旦情況屬實,應責令村委會返還土地補償費。對于相關部門對截留土地補償費的情況置之不理的,村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