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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收方通過以租代征來取代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等。但是在實際征收土地之前,擬征收土地的相關部門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就是其需要先拿到征地批復文件,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之后,才可以占用土地開工建設。 但是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可不是那么簡單的,如果涉及的是永久基本農田,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了三十五公頃或者其他土地超過了七十公頃的,那么需要報國務院批準,在法律規定以外的需要征收的土地,則需要報省、直轄市、自治區審批。 而且隨著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施行,土地征收程序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征收方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前,需要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包括在擬征收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工作人員對土地現狀開展調查,弄清楚包括房屋在內的土地權屬、面積等等信息,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款等等,這也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所以,相關部門(征收方)想要拿到審批手續,即征地批復文件,可以說是非常難的,且時間也會非常的長,而且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很多項目因各種原因都會拿不到審批文件,比如說征收前期工作未履行到位(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未實地進行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的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等等。 因此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推進征收工作,實現最終的征收目的,通常會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直接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實際占用土地,這就是所謂的未批先占,還有的征收方,則會為了規避審批手續,與村委會沆瀣一氣,以土地租賃的方式,也就是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來實際占用土地。 很顯然,不管在什么時候,只要沒有拿到審批手續,就實際占用土地肯定都是不合法的,哪怕是以租賃的方式,永久性的占用土地也是不合法的。 所謂的以租代征,這里可以簡單地跟大家說一下,就是征收方通過租賃的方式,與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然后約定每年每畝按多少給予被征收人租金。這里需要提醒大家,不管租金合不合適,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的,就只能通過征收來實現,不可以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這是違法的占用土地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