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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糾紛律師:被征收人會在什么情況下收到補償決定?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征收方在正式占用土地,拆除房屋之前,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款。只不過實踐過程中,總會有一些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制定的補償標準過低,無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當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其便會拒絕。 正常情況下,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征收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因為一旦簽訂協議,那么被征收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且也會被征收方認為,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沒有異議。所以,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就是為爭取合理補償提供一定的時間。 但是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如果此次征收項目比較著急,屬于重大的建設項目,那么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可能就會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針對的主要就是沒有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因此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會收到它。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