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的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羅政發〔2017〕18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羅政發〔2020〕18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羅政發〔2020〕11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補充規定〉的通知》(羅政發〔2021〕1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城區規劃范圍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總體規劃(2014-2030)》確定的東門鎮轄區范圍為準,上述范圍內因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實現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四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土地征收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事項。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規定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登記期限內,被征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構)筑物現狀;不得新建、擴建房屋和其他設施;預公告后搶栽、搶種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構)筑物不給予補償。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或者東門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其被征收土地的情況以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征地機構依法確定的調查結果為準。 在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牽頭單位同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牽頭單位組織政法、司法、信訪、東門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以及擬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代表對評估報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聯合審查論證,審查論證后的評估報告及論證意見需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抄送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政法、信訪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規定的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登記期限內,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信和商務局、農業農村局、稅務局、公安局、供水、供電、東門鎮人民政府等部門應當暫停新辦及續辦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但因出生、收養、婚嫁、軍人退役、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人員符合戶口登記、遷移政策,程序合法、材料齊全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可依法依規辦理。房屋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但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被征收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已建造部分計入補償。 第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含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以及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并在擬征收土地的東門鎮街道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在公告期限內,超過半數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根據聽證情況,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決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土地征收辦法進行修改,并及時公布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的,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征收協議書、房屋征收協議書。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撥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按協議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 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東門鎮人民政府或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征收協議書、房屋征收協議書并兌現土地征收補償款完成后,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收集有關報批材料申報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未按期交付土地,依法依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和獎勵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羅政發〔2020〕18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羅政發〔2020〕11號)及《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補充規定〉的通知》(羅政發〔2021〕1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羅政發〔2017〕18號)文件規定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的集體或個人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無異議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登記公示期滿并在15日內主動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的,除按規定取得的征地補償相關費用外,由征地單位另行按每畝土地10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無異議,并在16-30日內主動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的,除按規定取得的征地補償相關費用外,由征地單位另行按每畝土地5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超過30日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的,不予以獎勵。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征收土地原則上不再安排實物留用地,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保留實物留用地: (一)本辦法實施前,被征地集體組織和集體組織成員已取得實物留用地規劃定點但未辦理供地手續的。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已明確同意采取實物留地方式安置,但未取得實物留用地規劃定點的。 (三)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與房屋整村征收搬遷的。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且未動工開發利用的安置留用地,以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給予核定的安置留用地的用地面積數為安置留用地指標,鼓勵安置留用地指標選擇折算貨幣、置換物業兩種方式之一兌現。 第十五條 安置留用地指標兌現選擇折算貨幣方式的,折算價格參考政府交付安置留用地時,安置留用地所處地段、相應用途國有出讓建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50%綜合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留用地指標兌現選擇置換物業方式的,按下列標準其中一項執行: (一)安置留用地指標置換物業為征地面積每畝8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商鋪用房。 (二)安置留用地指標置換物業為征地面積每畝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商品住宅用房。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且未動工開發利用的安置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公開出讓、轉讓(合作)開發、自主開發三種方式之一對安置留用地進行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選擇公開出讓方式的,建設置換物業的地塊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公開出讓前,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情況擬定安置方案、安置物業的建設要求、安置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合作協議書。其中安置方案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發布出讓公告時,安置合作協議書與建設合作協議書一并公告,由競得人在土地成交當場簽訂。 第十九條 選擇轉讓(合作)開發方式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批手續。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備注“安置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轉讓安置留用地,并依據轉讓面積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轉讓安置留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導下通過公開方式選定受讓方。 轉讓安置留用地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安置方案、安置物業的建設要求、安置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合作協議書。安置方案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安置合作協議書與建設合作協議書由受讓方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當場簽訂。 轉讓(合作)開發的安置物業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安置物業以外的物業,若需上市交易的,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上市交易面積經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核實后,可按規定辦理預售許可手續,由住建部門核發預售許可。 第二十條 選擇自主開發方式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審批手續,采取代建方式實施建設。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備注“安置留用地”。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公開方式選定項目代建方,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建方應當共同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 自主開發的安置留用地項目建成后,安置物業可分戶登記至被安置農民名下。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安置物業以外的物業,若需上市交易的,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一條 征收安置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除按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組為單位,通過自謀職業安置、商品住宅安置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在被征收土地后,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積和征收補償土地面積進行核減,對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耕種面積少于0.3畝(含0.3畝)或征收農戶耕地達70%以上(含70%)的,除通過自謀職業安置、商品住宅安置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外,還可通過商鋪安置第三種方式進行安置,相關費用納入土地征收成本。 (一)自謀職業安置。選擇自謀職業安置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單位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自行解決安置問題。自謀職業補助費標準為:按該村(居)民小組被征收土地(僅指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設施農用地)面積計算,除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及補充規定補償外,每畝另補助80000元。 (二)商品住宅安置。選擇商品住房安置的,采取征收一畝土地(僅指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設施農用地)安置30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商品住宅的方式安置,商品住宅由政府統一就近安置,特殊情況可異地安置。商品住房由政府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安置以套為單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80%購買;超過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100%購買。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三)商鋪安置。選擇商鋪安置的,采取征收一畝土地(僅指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設施農用地)安置8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國有出讓性質商鋪的方式安置。商鋪由政府統一規劃設計建設,應安置面積達不到規劃設計商鋪面積的,被征收人只能在征地單位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商鋪選擇最接近應安置面積的商鋪,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商鋪均價繳納差價;應安置面積超出商鋪面積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鋪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政府已建成的商鋪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商鋪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選擇商鋪。如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鋪安置的,可選擇自謀職業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兩種方式安置。 第五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本章所稱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房屋占地按本辦法相應規定進行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地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房屋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應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設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對因歷史客觀原因未辦理建設用地、建房批準等審批手續的房屋,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東門鎮人民政府依照農村宅基地相關政策進行確認后,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按照《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羅政發〔2020〕1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補償,或由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價進行補償,評估費由征地機構支付。 第二十五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房屋征收按貨幣補償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鋪安置三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安置。 (一)貨幣補償安置 現狀屬居住性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征收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所占土地按本辦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房屋所占土地若選擇按羅政發〔2020〕11號文件規定準進行補償安置的,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積1000元/平方米給予安置補助;若選擇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價進行補償的,按占地面積1000元/平方米給予安置補助,建筑面積不再給予補助。 (二)商品住宅安置 現狀屬居住性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征收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所占土地按本辦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房屋主體結構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被征收人在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提供的商品住宅選擇。 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評估(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評估后按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價值1:1.3置換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為單位。因戶型等原因,被征收人應選擇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戶型面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80%購買;超過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100%購買。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三)商品住宅和商鋪安置 現狀有商鋪的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所占土地按本辦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并給予房屋占地1000元/平方米安置補助,房屋主體結構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被征收人在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提供的商鋪和商品住宅選擇。 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評估(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評估后按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價值1:1.3選擇商鋪和商品住宅安置。 商鋪安置以間為單位,商鋪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應安置面積達不到規劃設計商鋪面積的,被征收人只能在政府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商鋪選擇最接近應安置面積的商鋪,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鋪均價繳納差價;應安置面積超出商鋪面積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鋪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為單位。因戶型等原因,被征收人應選擇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戶型面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80%購買;超過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100%購買。安置房屋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政府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商鋪如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商鋪需求的,由被征收人采取抽勾的方式選擇商鋪。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鋪安置的,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兩種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的征收,原則按羅政發〔2020〕11號文件中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第六章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本章所稱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征收國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房屋占地按本辦法相應規定進行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地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房屋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應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國有建設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對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建房批準等審批手續的房屋,一律認定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按照評估機構確定的房產評估價值、國有出讓土地評估價值、國有劃撥土地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貨幣補償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鋪安置三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安置。 (一)貨幣補償安置 被征收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房屋所占土地、房屋主體結構和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補償。 (二)商品住宅安置 現狀屬居住性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房屋所占土地和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主體結構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被征收人在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提供的商品住宅選擇。 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評估后按價值1:1.3置換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為單位。因戶型等原因,被征收人應選擇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戶型面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80%購買;超過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100%購買。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三)商品住宅和商鋪安置 現狀有商鋪的房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房屋所占土地和房屋主體結構房屋裝修補償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主體結構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被征收人在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提供的商鋪選擇。 被征收房屋主體結構評估后按價值1:1.3選擇商鋪和商品住宅安置。 商鋪安置以間為單位,商鋪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應安置面積達不到規劃設計商鋪面積的,被征收人只能在政府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商鋪選擇最接近應安置面積的商鋪,由被征收人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鋪均價繳納差價;應安置面積超出商鋪面積的,由征地單位按交付商鋪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鋪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為單位。因戶型等原因,被征收人應選擇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戶型面積,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80%購買;超過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100%購買。安置房屋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上一季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價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政府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商鋪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商鋪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選擇商鋪。如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鋪安置的,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兩種方式安置。 第三十一條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的征收,原則按羅政發〔2020〕11號文件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第七章 房屋拆遷過渡安置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地單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搬遷補助費,補助根據實際搬遷情況不超過兩次。 第三十三條 臨時過渡安置以貨幣補償為主,征地單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每月7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最高不能超過850元/月,最低不低于450元/月),一次性發放18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征收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商品住宅交付后3個月止,若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第19個月起每6個月發放一次過渡期安置補助費。確需政府安排臨時安置住房過渡的,不給予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房屋被征收人在搬遷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可由征地單位給予每戶3000元獎勵。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其他設備往返遷移拆裝補助標準為:1.有線電視移裝費160元/戶;2.座機電話移機費60元/部;3.空調移裝費400元/臺;4.網絡移裝費60元/套;5.太陽能熱水器移裝費800元/臺;6.其他熱水器移裝費120元/臺。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只要具有合法經營手續,都按經營場所面積給予補償;生產及倉儲類按營業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元/月給予補償,商貿及服務類按營業使用面積每平方米20元/月給予補償,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5日印發的《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羅政發〔2017〕35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縣城城區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羅政發〔2013〕5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凡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東門鎮轄區),國家、自治區、河池市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收土地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費用結算:1.征收補償費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核算,征收當事人在簽訂征收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給被征收人征收補償費。2.被征收房屋在交房前發生的水、電、網絡、電話、有線電視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結清。 第四十條 成立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征收政策的解釋、咨詢服務與協議審簽及征收補償安置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征收人統一組織實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發 來源: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