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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土地糾紛律師:土地承包期內,村委會能隨便調整土地嗎?土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也是農民老百姓賴以生存的基礎,所以國家在保護農民老百姓土地權益、保護土地,尤其是農用地(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草地)方面可以說是下了很大的功夫,不僅出臺了各種法律法規,且也以各種政策性文件來禁止違法占用土地的情形,要求地方相關部門要確保農民老百姓土地權益不受損。 只不過,雖然在法律法規上有明確規定和要求,但是實踐過程中,因土地引起的糾紛仍然很多,比如農民老百姓的承包地被村委會流轉了,相關部門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因公共利益需要為由強制占用了土地,或者說是土地補償費分配不合理,隨意劃分永久基本農田,村委會擅自調整承包地等等。 事實上,不管是流轉土地、調整承包地,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民老百姓的土地,都直接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就土地流轉而言,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上就明確規定,村委會其實本就沒有權利直接流轉土地,也沒有權利調整承包地,雖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不歸村民個人所有,但是在流轉之前,村委會也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流轉土地,那么其才可以將土地流轉,而且對于土地的調整,只能因自然災害原因,導致承包地受損的情況下進行,且還要經過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而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承包地的,那么相關部門則需要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落實土地補償款、臨時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的情況下,還需要向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直轄市、自治區申請征地,在獲得有關部門作出的征地批復文件后,征收方才可以進一步推進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