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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糾紛律師: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能獲得村集體內的相關權益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提供法治保障的重大舉措。從2025年5月1日起,也就是一個多月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就要施行了,該法實施之后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工促進憲法的實施,同時也可以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成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一步維護廣大農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那么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呢?估計很多老百姓此時會想到,就是“村委會”這三個字,但事實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村委會,雖然同為組織,可村委會只是一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著很大的區別。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換句話來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農村基層經濟組織,也就是指擁有一個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財產所有權,并享有對該財產占有、使用、處置的特別法人,通常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村民。 不過,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享有土地補償分配權益、宅基地使用權益、土地承包等等權益的。一般只有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才會享受到相關的權益。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規定,只要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該村民就享有以下這些權利,包括選舉或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參加重大事項決定的成員大會、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監督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分配集體收益、參與征收征用時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等等。 反之,如果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村民將無權獲得集體所有財產名下的所有權益。所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何確認呢?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依據前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那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通常都是以戶籍登記的來確認,如果戶口本上登記的是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那么毋庸置疑就可以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所以大家可以拿出自己家的戶口本來查看一下,自己登記的戶籍地址是在哪兒,如果是在該村集體內,那么你就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一員,享有村集體所有名下的集體財產權益分配的權利。 另外,除了戶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長期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活,且也形成了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也是可以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在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取消其成員身份。 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或者村委會以上述因素拒絕確認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拒絕對其分配征收土地補償費等權益時,村民可以馬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反映此事,對于相關部門置之不理的,或者經過相關部門沒有協調成功的,村民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很重要,只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個身份,那么村民才有權利參與到集體收益分配當事來。因此在此過程中,一旦遇到對自己不公平的行為,或者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村民千萬不要一味地拖延,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