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氖畟具體問題时间:2017-05-11 【转载】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氖?/strong>個具體問題 作者:耿寶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解決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突出問題,但給實踐仍留下不少待解問題:征收與補償?shù)耐瑫r性未明確體現(xiàn),征收時點、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三者關系缺乏規(guī)定,不合理遲延補償仍存,被征收人公平補償權難以充分保障,征收決定的內容和形式有待明確,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選擇權尊重不足,對征收與搬遷過程中的不同行政行為的裁判基準時搖擺不定,被征收人非理性維權時有發(fā)生,公民訴權保障與司法資源有限性矛盾突出。 目次 一、征收與補償同時性問題 二、安置補償不合理遲延問題 三、征收決定的形式問題 四、房屋價值評估與異議程序問題 五、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 六、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shù)倪x擇權問題 七、承租人合法權益保護問題 八、強制搬遷主體與責任承擔問題 九、強制搬遷合法性判斷與裁判基準時問題 十、被征收人的配合義務與服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2017年第1期刊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號山西省安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訴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的再審判決(以下簡稱“安業(yè)案”),該案“裁判摘要”指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此案裁判,引發(fā)了一定關注,有評論認為裁判體現(xiàn)了諸多新思維、新標準。然而,從主審法官角度看,該案裁判的論證和說理或許有一定新意;但在標準問題上,仍然嚴格遵循了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法官只是通過個案裁判“喚醒”并合理解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的既有規(guī)定,將“紙面上的法”落實為“行動中的法”而已。 此案與2013年第10期《公報》刊載的于棲楚訴貴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強制拆遷案(以下簡稱“于棲楚案”)以及2015年第4期《公報》刊載的陳山河訴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賠償案(以下簡稱“陳山河案”),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征收與補償問題所作的再審裁判,均堅持從《征補條例》立法本意理解法條,并通過糾正下級法院的不當裁判,澄清了對《征補條例》的誤讀,較好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征地拆遷被視為“天下第一難”,征收與補償類案件也始終是最主要的行政案件類型之一。此類案件由于數(shù)量較大且關乎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被征收人權利保障,既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各級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難點。其雖較為常見,但由于立法仍有疏漏,審判實踐中錯誤、機械理解法條的情形并不鮮見,故仍有不少值得研究的問題。 以下結合上述三個《公報》案例,就《征補條例》正確實施作粗淺學術探討,供方家批評;并希冀能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推進征收補償法治化的完善,從源頭上規(guī)范征收補償行為,將更多的糾紛化解在行政程序,引導各方以依法、公平、理性的態(tài)度處理“天下第一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