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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如何處理?时间:2018-01-20 阅读 北京拆遷律師,老百姓在征地拆遷中,往往不占優勢。對于征收方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也不懂得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拆遷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該怎么辦呢?下面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吧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那么,如何通過拆遷維權獲取最大利益 1、對比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條規定講的相對籠統,具體而言要結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百姓在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估算時要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以自身預估的補償數額與政府給予的補償進行衡量,以免因輕易相信政府的評估報告而白白丟失了應得的補償。 2、了解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具體時間 在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啟動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日后便以此評估報告為依據與百姓談補償,真正正式啟動征收程序時也許已經經過一年半載甚至更長,此時百姓要注意的是評估的時點應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準,面對房價上漲的今天,前后一個月的時間均有可能對房價產生影響,評估時間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3、對政府給的評估報告及時提出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仍可申請鑒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又具體明確了復核的期限為自收到評估報告的10日內,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關鍵,部分百姓在收到評估報告以自己不認可為由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進行上訪等等,其實在此期間您已經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白白浪費,此時最應當做的是及時咨詢律師,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復核、鑒定,爭取最大限度的獲得補償。 4、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參照國有土地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中指出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應做到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確定,因此對于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可以參照集體土地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