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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解讀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时间:2017-12-18 【原创】 阅读 凱諾拆遷律師團楊小燕律師講到,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讓土地補償款在村民小組中的分配問題進入到百姓的視野中,在接待來所咨詢的當事人時,經常有百姓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其土地補償款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應歸其所有,造成村民們對補償政策的不理解,歸根到底是征地政策宣傳不到位,百姓未能真正明白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凱諾拆遷律師團楊小燕律師講到,在實際的承包經營中,土地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農民的承包權僅是在一定期間內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真正的所有人仍為集體所有。因此,在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僅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等補償,對于土地的補償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么,土地補償款如何在村民小組中分配呢? 凱諾拆遷律師團楊小燕律師講到,實際上,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在我國并非無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四條也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是農民集體經濟的重大程序決策問題,對于與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的土地,村民委員會是無權干涉村民小組的經營管理行為的,甚至村民委員會也無權處置分配屬于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所發放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會出現一些村委會以協助政府工作的名義,借機以發放村民小組補償款的名義,截留、扣留本應分給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款,從而導致一些本不存在的補償款糾紛的產生。盡管我國法律也制定了多項規定嚴厲禁止此種行為,但最終均收效甚微。 北京拆遷律師楊小燕講到,村委會并非村民小組的人員,因此,其不具有處置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的權利,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村委會的干涉。我們應加大對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的監督力度,杜絕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侵占、私吞本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款的問題,維護失地百姓的利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