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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一房二賣若干實務問題(八)时间:2017-12-30 【原创】 阅读 將一房二賣的行為認定為合同詐騙,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1]合同詐騙罪四種明確規定的情形,如果入罪,只能理解為本條第(五)項“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然而“以其他方法騙取”并不是可以任意解釋的“口袋罪”,其構成要件必須與前四項明確規定的情形相類似。仔細分析前四項就能夠發現,這些方法都足以表明行為人沒有任何履約能力和擔責意向,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其他方法”也必須是足以表明行為人沒有擔責意圖且沒有履約能力的行為。如果出賣方并沒有任何意圖逃避違約責任或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表現,一房二賣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最大化,只是因為一物一權、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等法律障礙導致最終無法同時履行兩個買賣合同的,可以推斷一房二賣者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一房二賣還是其他的違約糾紛中,一定要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司法人員要時刻謹記刑法的謙抑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沒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貫徹實施。這一定位同時表明,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這就是刑法理論所主張的刑法的附屬性、謙抑性。處理民事糾紛時,在不損害公共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保留由當事人自己處理、解決糾紛的最大空間,刑法應盡可能保持其謙抑性。即使“被害人”采用刑事控告的方式來倒逼房屋出賣方或另外的買受人,司法人員也不能輕易將違約行為定性為詐騙犯罪。 在這里,也給廣大讀者提個醒,公安部先后發布了《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及《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其中明確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對于繼續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應予警告糾正;對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對因越權干預經濟糾紛造成行政或刑事賠償的,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民警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也針對合同詐騙案與經濟糾紛易混淆的問題發布了《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1]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