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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時禎奎解讀:《民法總則》第117條“公共利益”能否阻擋得了商業利益下的拆遷?时间:2018-01-09 【原创】 阅读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時禎奎律師講到,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其中對于被征收人來說,第117條是最大的利好,“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第117條并未出現在2016年7月5日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一次審議稿中,而是在2016年12月19日民法總則草案第三次提交時,但是直到2017年3月15日,這一條文的出現取得了代表們的共識,都沒有任何改變,最終被固定在了《民法總則》的正式條文中。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時禎奎律師講到,雖然2007年的《物權法》第42條已經規定了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需要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但是這次《民法總則》第117條的規定,仍然非常有意義,正如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的司長魏莉華所說的“這些規定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意味著法律對物權的保護上升到了民法典的高度”。 《民法總則》第117條包含三個部分:第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第三,公平、合理的補償。第117條具有總則的概括性,不僅涵蓋了《物權法》第42條中對于集體土地的征收,也包含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2條中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這一條文從根本上要求所有征收的前提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雖然不同的主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同,但是也都知道公共利益的征收天生排斥商業利益的征收。 根據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時禎奎律師多年從事征地拆遷的律師代理工作來看,在地方土地財政的陰影下,諸多征收行為都裹挾著商業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被虛構,征收變成了一種博弈。這種博弈下,老百姓天生是弱勢群體。但是鑒于征收的強制性,老百姓無法決定自己財產的去留,最終只能堅守公平合理補償的心理底線。 《民法總則》的出臺,讓被征收人獲得了尊嚴和希望。“在物權中,與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探礦權、采礦權是當事人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物權。民法總則為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相比《物權法》里的‘足額’補償,民法總則表述的‘公平合理’補償要更加明確、更加具體。”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的司長魏莉華指出,將征收征用補償原則從《物權法》上升到民法總則,使其在整個民事法律的分量得到提升,“這是落實中央關于保護產權的意見,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時禎奎律師最后講到,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我們希望在接下來出臺的《民法總則》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中,將“公共利益”進一步細化,使得被征收人在面對非公共利益征收時,能夠自由的決定是否同意被征收,能夠非常有尊嚴的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