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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談征地拆遷中的評估機制时间:2018-01-24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通常會以評估報告作為補償的參考依據。對于我國的房屋評估機制,我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房屋上房屋評估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要求評估機構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房屋進行評估。我國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房屋評估進行規定,足以看出我國對房地產評估方面的重視。下面就請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為大家講講征地拆遷中的評估機制。 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講到,首先,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問題上,主要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第四條,條文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可以看出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通過協商做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只有在被征收人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規避在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同評估機構私下串通,導致評估有失偏頗,對百姓權益造成損害。 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講到,其次,是對于評估程序的規定,主要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第十二條,在進行評估時,應當對評估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在勘察過程中,應有公證人員進行現場公證,并由被征收人在實地勘察記錄上簽字。這一程序,保障被征收人能夠及時知曉被征收人的房屋狀況,公正合理的對被征收房屋作出評估,避免出現少評漏評的情況。 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講到,對于評估方法的選擇問題上,主要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在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可以選擇一種或多種對被評估房屋進行評估,除此之外,還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以合理確定最終的評估結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以市場法評估居多。 對于評估結果,《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送達給被征收人,以便被征收人及時知曉房屋的評估結果,考慮被評估結果是否屬實,是否客觀公正。對于有違公平的評估結果,可以及時作出處理。 最后,對于有異議的評估結果,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通過嚴格的救濟機制,對評估結果進行多層次把關,以期達到令被征收人最滿意的結果。 最后,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楊小燕律師提出,征地拆遷是一件關系國民生活的大事,征地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個環節出錯,最終受有損失的都是被征收人,因此,在遇到征地問題時,遇有疑問應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