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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繼承案件10大權威觀點时间:2018-05-13 【转载】 阅读 最高法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常見問題權威意見,為法律人處理此類問題提供借鑒。 1、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效力認定 人民法院在認定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時,應依法審查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果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涉及當事人自身利益的處分且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該非財產分割條款表示反悔時,一般應認定該非財產分割條款沒有生效。(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2輯(總第50輯),執筆人:肖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認定及其處理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執筆人:程律、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一方個人財產婚后收益問題的認定與處理 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買進與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財產用于借貸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1輯(總第57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 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5、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性質如何確定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宜直接將該法律文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加強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其應當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合意。(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2輯(總第66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6、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的撤銷問題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55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如何理解“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 當事人以重婚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有效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辦理了離婚手續或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7年第1輯(總第69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8、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規則 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3輯(總第67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9、如何判斷遺囑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 判斷遺囑人所立遺囑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屬于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應當對遺囑的實質內容進行分析。只要遺囑人在處分遺產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別安排,即使形式上沒有指定其繼承遺產,亦不應當認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執筆人:韓玫,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10、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他人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執筆人:吳曉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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