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補償低于標準必須要這么做!!!时间:2018-05-17 阅读 近兩年,全國每個地方都整體大規模的在改造,每個城市都有著煥然一新的感覺,這無疑不驗證著城市發展的快速與現代技術的超群。但國家發展是需要大量的征收土地與拆遷房屋的,在這個征收拆遷的過程中,總是因不合理的條約引起征地拆遷人與被征地拆遷人之間產生矛盾與糾紛。 尤其是土地方面,土地是老百姓的生存之道,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來源。那么,做為被征收人來說,遇到不合理的征地補償,應該要如何處理呢?下面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吧 首先,征地補償標準出臺前,要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此外,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也有類似的規定。 通過前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證了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發言權。因此,廣大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要積極行使手中的權利。 其次,如果被征地農民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也有救濟途徑,可以申請協調、復議。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協調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當中,對此也有進一步的規定。 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無論是從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還是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標準的救濟規定來看,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都有很大的發言權。征地補償是被征地人最看重的,有關利益損失的所有問題,我們必須保持冷靜與沉著的心,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